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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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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6月27日電2018年1月23日,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意見》要求,要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積極促進“一帶一路”國際合作,依法妥善化解“一帶一路”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商事爭端,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努力營造公平公正的營商環境,為推進“一帶一路”建設、實行高水平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推動建設開放型世界經濟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意見》指出,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堅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則。保持開放包容心態,倡導“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精通國際法并熟練掌握本國法的專家積極參與,尊重當事人選擇國內外法律專家解決糾紛的權利,使“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凸顯國際化特征、體現共商共建共享精神。

——堅持公正高效便利原則。研究借鑒現行國際爭端解決機制有益做法,設立符合“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國情特點并被廣泛接受的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新機制和機構,公正高效便利解決“一帶一路”建設過程中產生的跨境商事糾紛。

——堅持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尊重“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當事人協議選擇糾紛解決方式、協議選擇其熟悉的本國法或第三國法律的權利,積極適用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堅持糾紛解決方式多元化原則。充分考慮“一帶一路”建設參與主體的多樣性、糾紛類型的復雜性以及各國立法、司法、法治文化的差異性,積極培育并完善訴訟、仲裁、調解有機銜接的爭端解決服務保障機制,切實滿足中外當事人多元化糾紛解決需求。通過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意見》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國際商事法庭,牽頭組建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支持“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糾紛通過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推動建立訴訟與調解、仲裁有效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爭端解決中心,為“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意見》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廣東省深圳市設立“第一國際商事法庭”,在陜西省西安市設立“第二國際商事法庭”,受理當事人之間的跨境商事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負責協調并指導兩個國際商事法庭工作。

建立由精通國際法及其本國法的專家組成的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制定相應工作規則。對當事人之間的跨境商事糾紛,委員會根據當事人自愿原則先行調解,并制作調解書。我國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需要適用外國法時,委員會可就如何適用外國法提供專家意見。

支持具備條件、在國際上享有良好聲譽的國內仲裁機構開展涉“一帶一路”國際商事仲裁。鼓勵國內仲裁機構與“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仲裁機構合作建立聯合仲裁機制。吸引更多海內外優秀仲裁員,為“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當事人提供優質仲裁法律服務。“一帶一路”國際商事仲裁機構解決涉“一帶一路”建設跨境商事糾紛,我國法院依法提供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方面的司法支持,并在便利、快捷司法審查的基礎上積極執行仲裁裁決。

支持具備條件、在國際上享有良好聲譽的國內調解機構開展涉“一帶一路”國際商事調解。支持有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參與國際商事調解,充分發揮律師在國際商事調解中的作用,暢通調解服務渠道。“一帶一路”國際商事調解機構為解決“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當事人之間的跨境商事糾紛出具的調解書,可以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經過司法確認獲得強制執行力。

《意見》要求,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相關工作,由推進“一帶一路”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統一負責和協調,具體工作方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牽頭制定并組織實施,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外交部、司法部、商務部、中國貿促會參與相關工作。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設成果,盡快建立“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法律數據庫及外國法查明中心,加強對涉“一帶一路”建設案件的信息化管理和大數據分析,為法官提供智能服務,確保法律適用正確、裁判尺度統一。支持相關單位聯合“一帶一路”參與國商協會、法律服務機構等共同建立非政府組織性質的國際商事爭端預防與解決機制。注重培養和儲備國際化法律人才,建立“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法律人才庫,鼓勵精通國際法、國際商貿規則以及熟練運用外語的國內外法律專家參與到爭端解決中來。引導國內法學專家加強對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有關問題的研究,努力形成一批有價值的研究成果,并切實做好成果轉化工作。探索推進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配套修改工作,為“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建立與完善提供充分法律依據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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