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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管新規”于4月末下發之后,監管繼續規范黃金資管產品等細分領域。
6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就兩份黃金資管和黃金積存相關業務文件征求意見,分別為《關于黃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市場〔2018〕106號,簡稱106號文)、《黃金積存業務暫行管理辦法》(銀市場〔2018〕132號,簡稱132號文)。
此前的5月8日,央行發布《互聯網黃金業務暫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資管新規發布后,銀行理財、保險、證券都正在制定各自落地方案。”一位央行某分行的金融穩定部門人士表示。
根據上述文件,黃金資產管理產品僅限金融機構發起設立,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黃金積存業務僅限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開辦,應當將黃金積存業務納入資產負債表管理。代理銷售機構不得提供黃金賬戶、清算、結算、交割等服務。
黃金資管產品為表外業務
根據上述文件,黃金資產管理產品僅限金融機構發起設立,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
所謂“黃金資產管理業務”,是指銀行、信托、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托,將受托的投資者財產投資于實物黃金或黃金產品的金融服務。
另外,黃金產品是指除實物黃金外,以黃金賬戶記錄黃金持有人持有黃金重量、價值和權益變化的產品,以及以黃金為基礎資產的衍生品。
黃金產品中,實物黃金包括金錠、金條、金幣和金飾等,投資渠道包括銀行、上海黃金交易所、中國金幣總公司等。
根據世界黃金協會今年6月發布的數據,中國如今是全球最大的黃金消費國,金飾市場占全球需求量的30%。不過,金飾市場調查顯示,2013年至2016年的需求縮減了三分之一。但經過一段修復期以后,2017年又實現了小幅增長。
此外,市場已存在的黃金產品包括黃金現貨、黃金期貨、黃金基金、黃金理財等。包括黃金ETF、黃金QDII在內的黃金類基金規模較大。
根據世界黃金協會統計數據,2018年5月,全球黃金ETF增持黃金15噸,總持倉量升至2484噸。其中,中國多只黃金ETF為資金流入狀態。博時黃金ETF資產規模5月繼續擴大,5月持倉上升19.6噸;華安易富黃金ETF、易方達黃金ETF在5月也是持續流入。
對于黃金理財產品,黃金錢包聯合創始人葉夢圓表示,目前銀行發行的黃金結構化產品比較多,就產品結構而言,比如90%底層是銀行理財,10%掛鉤黃金現貨、期貨合約等產品。此外,還包括可交割實物黃金的黃金賬戶、不可交割實物的紙黃金等。
黃金積存納入資產負債管理
央行132號文稱,黃金積存業務僅限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開辦,開辦此業務的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應當有熟悉黃金業務的工作人員。客戶所積存的黃金可以從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處購買。黃金積存業務應當支持客戶提取實物黃金或將黃金賣出獲得相應的貨幣資金。
值得注意的是,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應當將黃金積存業務納入資產負債表管理,可以向投資者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方式可以是實物黃金,也可以是貨幣資金,利率水平由雙方協商確定。
根據132號文,所謂“黃金積存”,是指金融機構按照和客戶的約定,為客戶開立黃金賬戶,記錄客戶在一定時期內存入一定重量黃金的負債類業務。黃金積存產品最小業務單位為1克。
一位銀行原貴金屬部門人士表示,按上述規定,黃金資管產品和黃金積存的關系仍需進一步界定。黃金積存原屬于銀行的負債業務之一。按106號文,黃金積存應屬于黃金資管產品之一,但黃金資管為機構表外業務;132號文明確黃金積存納入資產負債表管理,即屬于金融機構的表內業務。應進一步明確界定黃金積存業務的范圍。
此外,經過規范,黃金資管產品、黃金積存產品均可由互聯網機構代理銷售。而代理銷售黃金產品的金融機構和互聯網機構不得提供黃金賬戶、清算、結算、交割等服務,不得將代理的產品轉給其他機構進行二級或多級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