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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早已被剝離政府融資職能,然而一些地方仍鋌而走險,通過融資平臺公司為政府籌資,而部分金融機構則違規向地方融資平臺公司提供融資。
6月20日,審計署發布了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工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農行)、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中信)3家金融機構2016年度資產負債損益審計結果公告。在三家金融機構審計中均發現違規向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或實際承擔融資平臺功能的企業融資,總金額累計約342億元。
根據上述審計結果公告,2015年1月至審計時(2017年9月),中信集團所屬中信信托、中信銀行和中信金融租賃有限公司違規向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或實際承擔融資平臺功能企業提供融資205.1億元。
2014年至2016年,工行上海、浙江分行向實際承擔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功能的機構提供貸款、理財融資等119.32億元。
2015年至2016年,農行上海、廣東2家分行及農銀國際(中國)投資有限公司違規向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或實際承擔融資平臺功能的企業提供融資17.37億元。
新預算法明確規定,除了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之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剝離融資平臺公司政府融資職能,融資平臺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債務。2014年國務院公布的《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下稱地方債43號文)強調,剝離融資平臺公司政府融資職能,融資平臺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債務。金融機構等不得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不得要求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
為何在地方政府債務監管不斷強化下,金融機構仍愿意違規向地方融資平臺公司提供融資?
財政部去年底曾公布《關于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遏制隱性債務增量情況的報告》(下稱《報告》)中分析了這一原因。
這份《報告》稱,有些金融機構認為地方政府不會破產也不敢破產,存在財政兜底幻覺,加上政府背景項目融資規模大,利率彈性小,容易快速提升單位經營業績和個人績效獎勵,對這類項目趨之若鶩,沒有按照市場化原則嚴格評估政府背景項目風險,放松風險管控要求,大量違規提供融資。一些中央企業向金融機構融資后,通過合同約定由地方政府回購或保證最低收益等方式,參與地方政府項目建設,助推地方政府變相舉債。
正是在利益誘惑下,金融機構大量違規提供融資。而金融機構等違法違規提供政府性融資的,應自行承擔相應損失,并按照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
今年3月銀監會對違規向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四家金融機構進行了處罰,江蘇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駐馬店分行各被處罰30萬元,新都桂城村鎮銀行被罰20萬元,暫停所有市場準入申請。
這些金融機構的相關負責人也受到處罰。比如江蘇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佘某給予警告、處以5萬元罰款。新都桂城村鎮銀行行長處以行政處罰罰款5萬元。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中信、工行、農行3家金融機構高度重視,積極采取措施對發現的有關問題進行整改。
審計署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將持續推動整治“金融亂象”,繼續打擊金融領域違法犯罪活動。對已經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易發多發的領域,要繼續發揮技術手段優勢,精準打擊、定點清除,加大與其他部門的協作力度,堅決遏制同一類問題繼續蔓延,避免形成“破窗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