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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第十七屆發審委19日召開2018年第88次發行審核委員會工作會議,對小米集團公開發行存托憑證進行審核。這意味著首家創新企業通過發行中國存托憑證(CDR)的方式登陸A股漸行漸近。一時間,市場上關于創新企業上市發審標準的討論多了起來。
中國證券報記者從證監會發行部了解到,監管層正系統總結多年積累的審核經驗,并結合新經濟企業特點,完善發行審核的關注要點和標準,待成熟后將以適當形式對市場公布。同時,在審核創新企業IPO或者發CDR過程中,監管層不會因為是紅籌企業就放松審核,減少信息披露的要求,所有程序都不會減少,審核標準也不會降低,會從財務、非財務各個方面,對試點創新企業實施全方位、全維度穿透審核。
結合新經濟特點完善審核標準
有市場觀點認為,小米發行CDR排隊的時間前后僅12天,審核速度很快是因為監管層在標準、程序方面掌握得更寬松。
對此,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表示,無論是一般IPO企業,還是申報試點企業,證監會一律堅持依法全面從嚴監管要求,依據《證券法》《公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嚴格審核,嚴把入門關,防止“病從口入”。
高莉強調,不僅要求試點企業嚴格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規定的發行上市條件,而且必須從保護投資者利益出發,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信息,尤其是要結合創新企業投入大、風險高、易被顛覆等特點,充分向投資者揭示風險。
同時,2016年以來,在堅決嚴把資本市場入門關和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實現了新股發行常態化,審核周期大幅縮短,審核效率明顯提升,“堰塞湖”現象得到有效緩解。
數據顯示,2016年以來,720家企業完成IPO,融資4650億元。截至5月底,IPO排隊企業從2016年6月底的895家下降至279家。其中,2017年以前申報、目前仍在排隊的企業僅59家,其余均為2017年以后新申報的企業。
“從目前的審核節奏看,當前登陸發審會的均是去年9、10月份報送申報材料的企業,審核周期已降到七個月左右,審核效率明顯提升。”證監會發行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同時,自從資本市場提出擁抱新經濟以來,在服務創新型試點企業方面,資本市場確實給出了較快的發行審核節奏,但節奏加快并不意味著發審標準的降低。
該負責人表示,需要強調的是,對試點企業依法依規開展審核工作,堅持發行審核條件、標準不降低,程序、環節不減少,對試點企業從財務和非財務角度,全方位、多維度依法進行審核,在審核的嚴格程度方面,較一般IPO企業要求更高。具體來說,企業在境內上市需要符合主體資格、獨立性、規范運行、財務會計、信息披露等多個維度的發行條件,有關條件細化后涉及諸多內容。
此外,中國證券報記者從證監會發行部了解到,目前,該部正系統總結多年積累的審核經驗,并結合新經濟企業特點,完善發行審核的關注要點和標準,待成熟后將以適當形式對市場公布。
多措并舉穿透審核
接近證監會的人士表示,發行環節對企業“多維透視”審核,不僅局限于案頭工作和審核書面材料,還通過各種有效手段把情況摸清摸透。
此前,監管層對在審企業建立了現場檢查機制。2016年底以來,共對87家IPO企業進行現場檢查。根據現場檢查結果,先后向稽查部門移送4家企業涉嫌違法違規線索。
數據顯示,今年以來,發審委對企業IPO申請的否決率在40%左右,顯著高于2016年和2017年。
證監會發行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在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的大背景下,新一屆發審委對IPO的審核更加全面和精細化,關注內容既包括營業收入、凈利潤、應收賬款、存貨、現金流等財務指標,也包括同業競爭、關聯交易、資金占用、票據融資、第三方付款等非財務指標,還要關注公司治理結構、有無重大違法行為、信息披露合規性等基本發行上市條件。
數據顯示,2017年,146家企業撤回IPO申請,2018年1月到5月底,136家企業撤回IPO申請。近期,證監會公布了《保薦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盡職調查工作實施規定》,規范和指導保薦機構做好創新企業的盡職調查工作,進一步提高盡職調查工作質量。
前述負責人表示,從源頭上嚴把公司質量關,保薦機構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不能“只薦不保”。保薦機構應當慎重選擇和推薦企業,深入進行盡職調查,嚴格內核把關,充分揭示企業風險,確保輔導和盡調等工作不走過場,提高申報企業質量,為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盡到應有責任。
在審核過程中,監管層持續督促保薦機構嚴格對照首發條件和信息披露準則,對在審IPO項目進行自查自糾,重點關注企業是否存在帶病申報的情況。
機構投資者應合理審慎報價
試點企業能否被市場接受、被投資者認可,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公司上市后長期持續的業績表現,取決于公司能否為廣大投資者帶來長期穩定的回報,尤其取決于發行定價的合理性。
業內人士指出,合理的估值定價是投資者獲得合理回報的基礎,更是市場穩定運行的基礎。發行價格如果定在不合理高位,將可能導致上市后破發等一系列問題,影響創新試點企業的形象,損害投資者和市場各方的利益。
中國證券報記者了解到,在試點創新企業詢價過程中,將充分發揮基金公司等專業機構投資者的積極作用,增強專業機構投資者在定價過程中的影響力。監管層將要求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根據企業各自的情況,科學設計發行方案,對機構投資者參與詢價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勵和風險約束機制,促進專業機構投資者積極參與、認真研究、審慎報價。
同時,監管層還將要求專業機構投資者切實發揮其在詢價過程中的作用,發揮其專業優勢,保持應有的獨立、客觀、審慎,實現試點創新企業的合理估值和定價。
高莉表示,創新企業存在投入大、風險高、易被顛覆等特點,加之A股歷來有炒作新股、炒作題材的情形,創新企業上市初期可能出現被炒高之后出現較大幅度回落的風險。近期,境內外市場均有類似案例,不少投資者蒙受損失。
高莉強調,證監會特別提醒境內投資者要充分認清創新企業的投資風險,謹慎參與試點企業的投資,不要跟風炒作、盲目追高,有效控制投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