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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應收賬款融資問題越來越受到大家的關注,商業保理業務發展的“風口”之勢漸成。在實踐中,由于市場環境的復雜性,很多保理商在開展應收賬款融資業務時對一些問題是存在疑惑的,比如客戶提供的業務標的“到底是不是應收賬款?”“能不能做?”“什么樣的應收賬款可以做?”“實踐中如何確認合格應收賬款?”“有什么風險?”相信這些問題,也一直困擾著大家。本文上篇將主要對客戶提供的業務標的“到底是不是應收賬款?”“能不能做?”“什么樣的應收賬款可以做?”三個問題進行分析。
一、到底是不是應收賬款?
我國《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第四條以及《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均對應收賬款進行了詳細的釋義。在實踐中,應收賬款債權多指買方通過賒銷的方式向賣方購買貨物或接受服務所形成的金錢債權債務關系。
其范圍多包括:
1、銷售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等;
2、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出租動產或不動產;
3、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
4、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
5、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
需要注意的是,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不能列為應收賬款的范圍之內。
二、能不能做?
“能不能做”其實就是“應收賬款是否合格”的問題。而“合格應收賬款”就是保理商能做的范圍,是指保理商在進行應收賬款融資業務時,結合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自身風控標準的考量,所確認的符合其業務范圍的應收賬款債權。
事實上,在實際交易實踐中“合格應收賬款”是沒有統一標準的,只要在法律框架內踐行一個“風險自擔”的原則都可以進行確認。如此看來,這個問題就簡單了,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法律框架在哪里”、“風險自擔能擔多少”。為了下文內容能更好的展開,仍需要提及一下的是,應收賬款融資業務的法律實質其實就是債權的轉讓,而針對該轉讓問題在此不多做贅述,由本系列文章的其他篇目再給大家做詳細的分析。
1、 法律框架在哪里?
法律框架其實就是法律法規中明確或實際上禁止應收賬款融資業務中不能做的行為。本文給大家列出一些主要條款,為節約篇幅在此不做窮盡:
⑴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
⑵針對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的《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礎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來應收賬款、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等開展保理融資業務。”
⑶根據《上海市浦東新區商業保理試點期間監督暫行辦法》第十條之規定:“商業保理企業受讓的應收賬款必須是在正常付款期內。
原則上不能受讓的應收賬款包括: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無權經營而導致無效的應收賬款;
(二)正在發生貿易糾紛的應收賬款;
(三)約定銷售不成即可退貨而形成的應收賬款;
(四)保證金類的應收賬款;
(五)可能發生債務抵消的應收賬款;
(六)已經轉讓或設定擔保的應收賬款;
(七)被第三方主張代位權的應收賬款;
(八)法律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應收賬款;
(九)被采取法律強制措施的應收賬款;
(十)可能存在其他權利瑕疵的應收賬款。”
2、風險自擔能擔多少?
“風險自擔能擔多少”其實就是法律允許你做,但是風險你得自己扛,到底能扛多少,全憑你自己的能力。在這里,筆者主要介紹未來應收賬款。首先解釋一下,未來應收賬款是什么?舉個例子來講就是,買方甲通過賒銷方式和賣方乙簽訂了一個《貨物買賣協議》,協議約定乙于3月5日把貨物交付給甲,甲于30日給乙錢,也就是說先給貨再給錢。那么乙方針對這筆應收賬款,在5日交貨之前就是未來應收賬款,在交貨之后到30日收到貨款這段時間內就是應收賬款,兩者區分是以賣方乙是否履行了交貨義務進行區分的。因此,針對未來應收賬款,其風險也是不言而喻的。我國《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禁止商業銀行進行未來應收賬款融資業務。而在各地商業保理管理辦法中,則都允許保理商去開展此項業務,從此也可以看出其風險有多大。
三、什么樣的應收賬款可以做?
綜上所述,可以對符合以下條件的應收賬款開展融資服務:
⑴ 應收賬款基礎交易關系合法、有效、真實;
⑵ 應收賬款權屬明確,并依法可轉讓,不存在法律法規、當事人約定不可轉讓的情形,且就其轉讓沒有其他權利限制;
⑶ 應收賬款不存在任何瑕疵,不存在被質押、抵押、設定信托等第三方權益或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不存在被第三方主張抵銷、代位權等權利瑕疵或被采取法律強制措施的情形;
⑷ 基礎合同(供銷合同)中,應收賬款債權轉讓人(賣方)已經履行了相應的合同義務,若有部分尚未履行,未履行部分應當排除到業務范圍之外。該點是針對未來應收賬款債權的問題,不同保理商承受風險的能力不同,是否將其納入業務范圍,應當充分考慮其自身情況而定;
⑸ 應收賬款債權轉讓人(賣方)與買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商務糾紛;
⑹ 買方對該應收賬款的付款義務不存在除了尚未到期以外的任何抗辯。
上篇主要分析了什么樣的應收賬款才是“合格應收賬款”,本文下篇將通過真實的案例繼續為大家分析在實踐中如何確認“合格應收賬款”,以及實務中應收賬款融資中的風險問題及相應措施。
附:真實案例教你如何確認“合格應收賬款”
案例事實:甲房地產開發公司承接了乙政府的保障房建設工程,2013年1月1日,甲房地產開發公司購買了土地,該地塊規劃的建筑面積為25000平米,其中保障房的面積為20000平米,同日甲房地產開發公司與乙政府簽訂了《回購協議》,約定房屋于2015年1月1日之前建成,政府按照每平米5000元的價格回購其中的20000平米,總價款共計1億元,協議約定乙政府于2015年7月1日支付價款,剩余的5000平米商品房由甲房地產開發公司自行銷售,這5000平米商品房的市場價約為每平米1萬元,共計5000萬元。2013年1月2日,甲房地產開發企業將該工程整體發包給丁建筑公司,約定的工程價格為5000萬元。2013年2月1日甲房地產開發公司與丙銀行簽訂《貸款合同》,以該土地使用權為抵押擔保貸款3000萬元,期限為2年,年息為5%。
有什么風險?
“有什么風險”本文主要針對“不合格應收賬款”和未來應收賬款來說。對于保理商來說“不合格應收賬款”和“未來應收賬款”最大的風險在于應收賬款債權難以實現或無法完全實現,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1、合同效力存在瑕疵
如賣方將約定不能轉讓或根據合同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保理商受讓后,則該保理合同的效力是存在瑕疵的。尤其是在一些無追索權的保理合同中,保理商憑應收賬款轉讓向賣方融通資金后,即放棄對賣方的追索權,若受讓的應收賬款根據法律規定是不能轉讓的,則會導致保理合同無效,此時保理商要獨自承擔買方拒絕付款的風險。
2、應收賬款存在瑕疵
這里應收賬款存在瑕疵指的是,應收賬款本身權屬不清或者處于不確定狀態。若應收賬款本身權屬不清,保理商對受讓的應收賬款是否擁有所有權是存在疑問的,若買方以此拒絕付款,保理商往往還需要對該應收賬款進行確權,否則很難實現該應收賬款債權;若應收賬款處于不確定的情況,就如上面案例所述,保理商對該應收賬款提供了保理融資,一旦發生糾紛,保理商很難向買方主張實現全部的債權。
3、商業糾紛及賣方詐騙
這里以未來應收賬款為例。若賣方尚未對買方交付貨物或提供服務,便將該未來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保理商,賣方在拿了轉讓費之后沒有向買方交貨或交的貨質量不合格,這樣會導致保理商無法向買家主張基于該應收賬款項下的債權。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知道保理商一旦受讓了不合格應收賬款或者風險比較大的未來應收賬款,可能要面臨無法向買家主張債權的風險,或買方有正當理由行使抗辯權,導致糾紛解決耗時長、處理麻煩,行使債權困難的情況。
防范措施
在了解清楚哪些是不合格應收賬款后,保理商該如何避免受讓這些不合格應收賬款呢?
1、加強基礎合同審核
這里主要審查基礎交易是否合法、有效、真實,若基礎交易合同存在瑕疵,很有可能導致應收賬款的轉讓無效。這里主要包括形式審核和實質審核,如審核相關的發票和書面材料是否偽造,應收賬款是否真實存在,合同交易價格是否正常等。尤其對于買賣雙方均為貿易型企業的應該謹慎對待,要規避貿易型企業虛構貿易、虛假做賬問題。
2、審查應收賬款本身是否存在權利瑕疵
在受讓應收賬款前應該審核清楚該應收賬款是否存在不能轉讓或多次轉讓的情形。如可以在稅務登記系統進行查詢,開票日期一個月后應再次進行查詢,以有效防范發票“先開后廢”現象,同時注意加蓋公章,避免重復融資。
3、加強對賣方資信審核,在合同中細化權力義務
現在國內的商業保理業務大部分是有追索權的保理,即無論應收賬款因何種原因不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權向賣方追索,此時賣方的資信的審核就非常關鍵,其中最保險的方式就是讓賣方提供可靠的擔保措施,同時由于保理業務的復雜性,保理商應該在合同中對賣方在不同的情況下所承擔責任進行細化,以此最大程度保證自己債權的順利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