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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中國人民銀行等九部門共同編制《“十三五”現代金融體系規劃》,全文共分十章,從健全金融調控體系、建立現代金融監管體系、優化現代金融機構體系、健全金融市場體系、建設高層次開放型金融體系、強化金融基礎設施體系、善有效支持實體經濟的金融服務體系、筑牢金融風險防控處置體系、加強規劃實施的保障體系等方面,對未來五年的現代金融體系建設。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將市場關心的熱點問題進行了整理。
關于現代金融監管體系:
充分發揮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作用。設立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是加強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增強金融監管協調性權威性有效性、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制度性安排。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負責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金融工作的決策部署;審議金融業發展改革重大規劃;統籌金融改革發展與監管,協調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相關事項,統籌協調金融監管重大事項,協調金融政策與相關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分析研判國際國內金融形勢,做好國際金融風險應對,研究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處置和維護金融穩定重大政策;指導地方金融改革發展與監管,對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進行監督問責。
強化人民銀行宏觀審慎管理和系統性風險防范職責。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負責宏觀審慎管理。牽頭建立宏觀審慎管理框架,擬訂金融業重大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審慎監管基本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牽頭負責跨市場跨業態跨區域金融風險識別、預警和處置,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統一的資管產品和公司信用類債券基本規則;牽頭負責重要金融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并統籌實施監管,維護重要金融基礎設施安全穩健高效運行;統籌金融業綜合統計;牽頭指導金融業發展和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工作。
人民銀行承擔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職責。推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金融工作的決策部署和金融委各項工作安排;組織起草金融業改革發展重大規劃;推動相關政策協調配合;組織研究國際國內金融形勢和國際金融風險應對,提出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處置和維護金融穩定重大政策建議,推動完善系統性金融風險監測、識別、評估、預警和處置體系;承擔指導地方金融改革發展與監管的具體工作。
關于功能監管和綜合監管:
加強審慎監管。推動金融監管從機構監管為主向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并重轉變。更多使用市場化手段依法合規監管,切實改變以審批代替監管的做法,結合我國國情,落實金融穩定理事會和巴塞爾協議Ⅲ監管標準,根據銀行實際穩妥審慎實施總損失吸收能力(TLAC)監管標準,確立以資本約束為核心的審慎監管體系。以維護金融體系穩健為核心,強化對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管人員、金融業務活動的全方位監管。改革完善金融機構準入監管,強化金融機構資本監管和償付能力等監管。
加強功能監管。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的資本充足監管,完善公司治理,規范關聯交易,嚴格市場公允定價和透明度原則,控制風險集中度。對不同類型金融機構、互聯網金融平臺等開發的功能相同或相似的金融產品,加強發展模式及風險狀況的監測評估,按照統一規則和標準進行監管,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實行公平統一的市場準入和監管,及時評估監管規則有效性并適時進行調整,切實避免監管套利和逃避監管行為。全面實施金融業務持牌經營,把線上線下各類新型金融業態納入監管體系,及時查處各類無牌照、超范圍非法金融活動。
發展穿透式監管新技術。在各類跨行業、跨市場復雜金融產品不斷擴張,金融市場資金流動復雜性空前提高,監管真空和監管套利在行業交叉領域不斷滋生背景下,充分發揮金融基礎設施數據監控功能,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對復雜金融產品全鏈條、金融市場資金流動全過程實施穿透式監管,以整體資金流動和風險狀況及其在各環節、各主體之間的分配情況為重點,重在落實全鏈條投資者適當性監管,完善全鏈條真實資本、杠桿率和風險計提等監管工具及其使用。
關于中小銀行和民營金融機構:
推動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支持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參與或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業金融機構。穩妥有序推動民營銀行常態化發展工作。引導民營銀行切實發揮市場化優勢,把握好發展方向、戰略定位、經營重點,突出優勢、做精專業。鼓勵其在風險可控、成本可算的基礎上,探索金融與互聯網融合發展,創新業務和服務模式,縮短企業融資鏈條,精準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領域。
鼓勵民間資本進入證券業。簡化行政許可事項,便利民間資本依法參與證券公司增資擴股、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及通過增資入股、兼并重組等方式投資期貨公司。鼓勵和引導民營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進一步增強資本實力,加快業務轉型,提升專業服務能力。支持民間資本依法投資入股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參與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
鼓勵民間資本進入保險業。按照“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等現代市場體系一般規則,在完善負面清單管理、加強監管的前提下,依法合規支持符合條件的國有資本、民營資本和境外資本投資保險公司,激發市場主體競爭和創新活力。鼓勵資本多元化和股權多元化,推進保險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
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快實現國有大銀行戰略轉型,鼓勵引導全國性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等金融機構專業化、差異化發展,發揮比較優勢,提高核心競爭力。進一步深化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改革,保持縣域法人地位總體穩定。因地制宜推動農村信用社省聯社改革,強化服務功能。規范發展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穩步發展消費金融公司。有序發展融資租賃。進一步發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處置主業優勢,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積極支持外資銀行本土化發展,為外資銀行在華服務提供更加便利的政策環境,促進我國銀行業服務國際化程度的不斷提高。
穩步發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支持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和品牌影響力的投資銀行、資產管理機構和投資咨詢機構。支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各類資產管理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圍繞財富管理、資本中介等業務自主創設產品,規范發展柜臺業務。建立健全長期資金投資資本市場的制度,加強基本養老基金投資管理,在符合規定的前提下,推動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商業保險資金以及境外養老資金等擴大資本市場投資范圍和規模,完善企業年金投資資本市場的制度機制。大力發展專業投資機構,推動基金管理公司向現代資產管理機構轉型。培育發展私募基金市場,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管理法規體系。
更好發揮保險機構功能。保險機構回歸本源,做強主業、專業化經營,更好發揮風險保障和長期儲蓄功能,成為促進經濟發展、維護金融安全、改善民生保障、創新社會治理的重要力量。不斷增強保險機構核心競爭力,著力發展農業保險、大災保險、企業財產險、責任保險、商業車險等業務,更好發揮彌補經濟損失、參與社會管理等作用,努力成為經濟“減震器”和社會“穩定器”。支持發展相互保險、健康和養老保險等機構。鼓勵保險機構在大病、健康、養老等領域精耕細作,積極發展長期壽險、意外險、健康險、養老險等人身保險,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再保險市場體系,適度增加再保險市場主體,發展區域再保險中心,提升我國在全球再保險市場的定價權、話語權。建立多層次、多成分、多形式的保險中介服務體系,培育具有專業特色和國際競爭力的龍頭型中介機構。
關于金融綜合經營和產融結合:
在嚴格監管前提下審慎有序進行金融綜合經營試點。引導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突出主業、內部分業、風險可控。在實施總體分業經營為主和嚴格監管前提下,審慎有序進行金融綜合經營試點。強化戰略和業務協同,優化業務結構,探索特色經營模式,提高綜合經營的質量。嚴格限制和規范金融機構多牌照經營,非主業金融業務必須符合嚴格的準入條件,實行子公司法人制,實施更高的資本要求、組織復雜度、市場集中度、交易透明度、業務關聯度等監管。
嚴格限制和規范產融結合。嚴格限制和規范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將產融結合納入金融監管。對投資參股金融機構的非金融企業制定嚴格的準入條件、業務清單和負面清單,加強對金融機構股東及其控股股東、關聯方、實際控制人及最終受益人的審查、識別和認定,加強入股資金來源合法性審查和監測,嚴格限制一致行動人投資行為。
加強并表管理和全面風險管理。從制度上隔離綜合經營機構的實業板塊與金融板塊,實行子公司法人分業經營,建立有效的風險防火墻,金融板塊納入金融監管,加強并表管理。構建針對集團整體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和運行系統,完善風險隔離措施和處置預案,防范風險交叉傳導。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和監管主體,研究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規則,從資本充足、公司治理、關聯交易、風險集中度等方面加強整體監管,引導規范發展。
關于金融市場:
深化利率市場化改革。完善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健全內控制度,增強自主合理定價能力和風險管理水平,培育市場基準利率和收益率曲線,健全市場化的利率形成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化競爭性利率體系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深化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完善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加大市場決定匯率的力度,逐步退出外匯市場常態式干預,增強匯率彈性,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促進國際收支基本平衡。
積極推進新股發行市場化定價。增強發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充分性和及時性,投資者自行判斷發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資價值,自擔投資風險。
深化保險市場價格改革。進一步完善中國風險導向的償付能力體系。繼續推進商業車險費率市場化改革。完善交強險費率動態調整機制,健全區域差異化費率制度。
豐富債券市場品種體系。擴大綠色債券、社會效應債券、項目收益債券及其他創新品種發行規模,支持重點領域、重點項目建設。積極發展以應急可轉債為代表的可轉換債、可交換債等股債結合產品。發展并購重組債券、可續期債券。鼓勵適合中小企業的債券品種創新。推動資產支持證券等創新品種發展。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規模,探索保險資產證券化。探索發展債券信用風險緩釋工具。
推動建立統一、高效、有序的貨幣市場。加強基礎制度建設,完善貨幣市場運行規則,增強貨幣市場流動性管理功能。進一步發展國債二級市場,穩步發展國債期貨、利率互換等利率衍生產品市場,拓展國債擔保品功能,增加國債交易需求。增強國債收益率在金融市場中的定價基準地位。逐步擴大大額存單發行主體范圍,促進二級市場交易。加強貨幣市場基金審慎管理,促進貨幣市場基金健康發展。完善全國性票據交易平臺,推廣電子票據和數字票據,促進票據市場規范發展。
關于金融業雙向開放:
放寬外資金融機構準入。堅持自主、有序、平等、安全,落實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制度,在持股比例、設立形式、業務范圍等方面給予外資更大的空間。改進股比管理,放寬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的外資準入限制。取消對合資證券公司中方股東必須有一家是證券公司的限制。
提高中資金融機構國際化水平。支持有條件的中資金融機構“走出去”,優化網點布局,增強對境外中資企業服務能力,推動跨境金融服務從傳統業務向新興業務或高附加值業務方向發展,提高本土化程度和國際競爭力。構建開發性、政策性、商業性金融相互補充,子行、分行、非銀行附屬機構合理發展,自設機構、參股機構、代理行及戰略合作伙伴共同支持的全球金融服務體系。加強中資機構“走出去”合規管理,遵守國際規則,規范投資行為。
擴大國內債券市場開放。支持符合條件的國家和地區主權機構和商業機構等投資境內債券市場,支持符合條件的外國政府類機構、國際開發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及非金融企業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完善“債券通”相關制度安排。解決境外投資者在不同賬戶之間的頭寸轉換問題,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研究引進境外機構分層托管,建立多級托管模式和名義持有人賬戶。
推進股票市場雙向開放.完善跨境投資制度安排。健全合格投資者制度,逐步取消合格境內、境外機構投資者的資格和額度審批。推動證券交易所的跨境合作,完善“滬港通”、“深港通”,探索上市公司股票互掛等互聯互通新模式;深化境外上市行政許可改革;研究推動H股公司“全流通”試點。有序推進境內投資者直接投資境外資本市場,豐富參與主體類別,優化基金產品跨境投資的監管環境。建立健全跨境投融資權益保護制度。
推進保險市場雙向開放。支持中資保險公司參與國際資本市場投融資,穩步推進保險資源配置的全球化。努力推動保險服務出口。引導外資保險公司將先進經驗和技術植入中國市場。
推動金融衍生品市場對外開放。有序引入境外投資者參與中國商品期貨市場,推進期貨市場對外開放。穩步擴大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參與主體范圍。加強場外衍生品跨境監管協調,研究推動監管互認。
推進上海金融改革開放先行先試。深化上海自貿試驗區金融開放創新,增強證券市場、外匯市場功能,推動上海建成以人民幣產品為主導、具有較強輻射能力的國際金融中心。
有序實現資本項目可兌換。逐步加大資本和貨幣市場、衍生工具、信貸業務以及個人資本交易等資本項目開放力度。研究推出可轉換股票存托憑證(CDR)。研究推出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QDII2)境外投資制度試點。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有真實貿易和投資背景的境內銀行和企業可探索參與境外商品和金融衍生品市場,滿足政策標準的境外機構可探索投資境內商品和金融衍生品市場。
關于金融法治體系建設:
建立健全金融法律制度和規范。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進一步推動修訂完善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信托法、公司法等基礎法律。
推動加快制定期貨法、融資租賃法,推動外匯管理條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金融統計管理條例等金融法律法規修訂
推動出臺處置非法集資條例、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非銀行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推動加快制定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互聯網金融等新型金融業態、普惠金融、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
完善地方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明確法律依據和授權。
關于金融科技:
深入開展技術創新在金融服務中的研究與應用。鼓勵金融機構探索系統架構完善升級,在鞏固集中式架構安全穩定運行的基礎上,研究分布式架構應用的可行性。拓展金融業云服務的應用領域,鼓勵發展業務系統、技術測試、信息安全等云服務,探索基于“云”構建風控、征信、反洗錢等行業公共服務應用。將普惠金融、智慧金融與智慧城市建設結合起來,深化移動金融應用,提高金融對小微企業、“三農”以及民生領域的覆蓋面和便利性。深入開展大數據技術應用創新,探索并制定金融業數據共享和交易模式,探索金融與政府、醫療、教育、財稅等領域的數據共享模式。深入研究并吸收利用數字貨幣涉及的金融科技創新。加強區塊鏈基礎技術研究以及在金融領域的應用研究。適時開展量子通信在金融業的應用。探索人工智能技術在金融領域的應用創新,推進機器人安全值守應用。
建立金融科技創新管理機制。明確創新管理準則、目標和流程,制定創新驗證與風險評估規程,引導金融科技創新正確應用。引導需求迫切、影響面廣、適用性強的金融科技創新開展應用試點。積極推進金融科技標準研究。規范互聯網金融業務運作、技術應用和產品創新。研究制定金融業云計算風險評價、準入及退出機制、數據安全保護、業務連續性管理以及風險安全防控等政策。
深入開展技術創新在金融監管中的研究與應用。研發應用金融科技的金融監管平臺和工具,應用數字化監管協議與合規性評估手段,提升金融監管效能,降低從業機構合規成本。探索基于大數據等技術的穿透式監管和智能監管方法,加強跨行業、跨市場交叉性金融產品的監管,提升金融風險甄別、防范與化解能力。
關于金融風險:
防范處置突出風險點。嚴密防范流動性風險,健全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流動性監測指標體系,嚴格流動性風險審慎監管要求,推動金融機構同業業務回歸流動性調節本位。著力化解銀行不良資產風險,嚴格貸款分類管理,加強重點行業、地區和企業信貸風險排查防控,完善并落實不良資產處置政策,適當擴大銀行自主權。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有序處置債券違約風險,加強對高負債企業債務風險排查監測,做好重點行業和企業的債券違約風險摸底排查,完善市場化法治化的債券違約處置機制,有序打破剛性兌付,防范道德風險和逃廢債行為。積極防控資本市場異常波動風險,強化資金動向監測和異常交易監控,規范程序化交易,規范融資融券和股票質押貸款,嚴厲打擊非法場外配資,防止期貨市場過度投機。著力防范房地產泡沫引發金融風險,合理確定房貸首付比例和最長貸款年限等政策,全面落實首付資金來源和償債能力真實性審核,嚴禁“首付貸”,嚴格限制信貸資金用于投資投機性購房。有效防范跨境資金流動風險,做好跨境資金異常流動應急預案,強化交易真實性合規性審核,加強對外投資安全性審查,防范內保外貸風險,加大對違法違規活動打擊力度。切實防范金融網絡技術和信息安全風險,提升金融網絡安全技術防護能力,優化金融業災難備份布局,提高關鍵軟硬信息基礎設施和信息技術安全保障能力。建立國家金融安全審查機制。
整頓規范金融秩序。清理整頓影子銀行,對線上線下各類資管業務實施穿透式、全覆蓋監管,建立復雜金融產品審批或備案制度,加強現場檢查和聯合風險監測,強化風險準備金計提要求,限制杠桿比例、多層嵌套,嚴禁開展資金池業務。嚴厲打擊亂辦金融、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等非法金融活動。出臺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甄別并打擊以各類合作金融組織為名的非法集資活動,遏制農村、校園高利貸多發勢頭。區域性股權市場不得變相公開發行證券,不得跨區域經營,不得違規發行或轉讓私募債券,堅決制止違規設立區域票據交易中心和金融資產交易場所,全面實施金融機構及業務持牌經營。規范完善互聯網金融規制,完善市場準入、登記托管、資金監測等制度,規范網絡借貸市場發展,加強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管,禁止違規轉讓支付業務許可證等經營牌照,規范互聯網金融廣告,遏制虛擬貨幣投機炒作與利用虛擬貨幣籌資行為。整頓保險市場亂象,加強保險公司股東資質管理,優化股權結構,打擊自我注資、循環注資、虛假出資等行為,規范萬能險等產品,限制保險資金控股性收購,規范境外投資行為。嚴格規范金融市場交易行為,加強發行交易、資金管理等監管和現場檢查,規范關聯交易、再融資以及上市公司股東和董事、監事、高管人員減持行為,堅決打擊內幕交易、市場操縱、利益輸送、欺詐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
關于普惠金融:
支持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發行專項金融債,籌集資金全部用于發放小微企業貸款和“三農”貸款。制定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非存款類放貸組織規范發展政策,拓寬優質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融資渠道。鼓勵運用融資租賃手段開展設備投入與技術改造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