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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7日從國家發改委獲悉,為加強行政許可取消后事中事后監管,規范中央投資項目招標行為,保障和提高中央投資效益,國家發改委研究起草了《中央投資項目招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辦法指出,使用中央投資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該資金占總投資額10%以上的中央投資項目,必須依法招標。
全文如下
中央投資項目招標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投資資金監管,促進項目單位依法合規使用中央投資,保障和提高政府投資效益,依據《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開展了招標投標活動的中央投資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投資,是指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建設基金、統借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以及其他中央財政性投資。使用了中央投資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統稱為中央投資項目。
使用中央投資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該資金占總投資額10%以上的中央投資項目,必須依法招標。國家對必須招標的項目范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使用國家主權外債資金的中央投資項目,國際金融機構或貸款國政府對項目招標與采購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及各有關部門依法對中央投資項目招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地方各級發展改革及有關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中央投資項目招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必須招標的中央投資項目,實行審批或核準管理的,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中包含招標事項;實行備案管理的,應當在備案信息中包含或在備案后補充填報招標事項。招標事項包括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
第六條 必須招標的中央投資項目,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準、國家發展改革委初核后報國務院審批或核準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項目申請報告時或在國務院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項目申請報告后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批準文件時,核準相關招標事項;屬于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或核準的,由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核準招標事項。
第二章 中央投資項目招標管理
第七條 非涉密中央投資項目在開展招標過程中,應當在招標相關文件中載明項目代碼。沒有項目代碼的,應當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運行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8部門令第3號)等法定要求,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獲取項目代碼。
中央投資項目的招標信息,應當通過項目代碼實現在線平臺與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的對接共享。
第八條 實行審批或核準管理的中央投資項目,應當按照經核準的招標事項開展招標活動。
國家和省級發展改革委應當開展中央投資項目招標在線監測,并將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事項執行情況納入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內容。
第九條 中央投資項目開展招標活動,可依法自行招標,也可以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中央投資項目開展招標活動過程中,應當通過查詢“信用中國”網站等方式查詢投標人信用信息,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依法限制參與投標。
第十條 中央投資項目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后 15 個工作日內,登錄在線平臺憑項目代碼按照規定的格式填報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中標通知書、中標人信息、項目負責人以及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等情況。
獲得中央投資時招標工作已結束的,應當在 15 個工作日內按本條規定補報招標情況。
第三章 招標代理機構管理
第十一條 從事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機構應當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且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沒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益關系。
第十二條 有意從事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機構(以下統稱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自 2018 年月 日起通過在線平臺進行告知性備案,備案信息包括:
(一)機構信息,包括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信息等;
(二)招標專職從業人員配備情況,包括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專業力量等。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備案信息完整、未發生招標代理失信行為的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形成名錄并通過在線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關于招標人的規定,自覺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保障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承擔有關保密義務。
第十五條 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應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載明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并在合同范圍內從事有償招標代理業務。
第十六條 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發生以下情況,應當該情況發生日起 30 日內通過在線平臺動態填報:
(一)組織機構、招標從業人員變動情況;
(二)代理中央投資項目招標的業績;
(三)受處罰、投訴情況。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國家和省級發展改革委對中央投資項目招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開展招標活動的中央投資項目是否具有以及按規定使用項目代碼;
(二)實行審批、核準管理的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事項是否按規定程序核準;
(三)實行審批、核準管理的必須招標項目是否按照核準的招標事項進行招標;
(四)實行備案管理的必須招標項目是否在備案信息中包含或在備案后補充填報招標事項;
(五)采用委托招標方式的,是否委托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名錄內的機構開展招標。
第十八條 發現中央投資項目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通報各有關部門,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相應審批事項。
發現中央投資項目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不予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項目申請報告。
發現中央投資項目違反第十七條第(三)、(四)、(五)款規定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收回或停止撥付中央投資資金,并對招標人建立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九條 國家和省級發展改革委應當對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告知性備案信息是否真實、準確;
(二)是否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提交招標代理業務信息;
(三)是否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對中央投資項目招標活動的規定。
第二十條 發現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違反前條有關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以及有關機關對其招標代理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將其從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名錄中剔除,并對其建立不良信用記錄。
第二十一條 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存在違反《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規定的,根據國家制定的有關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職責分工,移交相應行政監督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 發展改革部門在中央投資項目招標管理中形成的關于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的不良信用記錄,應當將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及時通過在線平臺和“信用中國”網站依法依規向社會公布,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18 年 月 日起施行。《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2 年第 13 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做好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投資〔2008〕2354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