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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流動性辦法》)自2014年3月實施以來,在強化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利率市場化、金融創新不斷深化,不同類型銀行在業務模式、復雜程度、資產負債結構等方面的差異逐步顯現,對流動性風險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修訂《流動性辦法》能更好地適應當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需要,有助于進一步推動商業銀行夯實流動性風險管理基礎,提高風險抵御能力,服務實體經濟,維護銀行體系安全穩健運行。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新引入三個量化指標。其中,凈穩定資金比例衡量銀行長期穩定資金支持業務發展的程度,適用于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含)以上的商業銀行。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是對流動性覆蓋率的簡化,衡量銀行持有的優質流動性資產能否覆蓋壓力情況下的短期流動性缺口,適用于資產規模小于2000億元的商業銀行。流動性匹配率衡量銀行主要資產與負債的期限配置結構,適用于全部商業銀行。二是進一步完善流動性風險監測體系。對部分監測指標的計算方法進行了合理優化,強調其在風險管理和監管方面的運用。三是細化了流動性風險管理相關要求,如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融資管理等。
修訂后的《流動性辦法》共4章75條,7個附件。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了《流動性辦法》的適用范圍、流動性風險的定義以及對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總體要求。第二章“流動性風險管理”提出了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的整體框架和定性要求。第三章“流動性風險監管”規定了各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提出了多維度的流動性風險監測工具,規定了流動性風險監管方法和措施。第四章“附則”明確了《流動性辦法》的實施時間、參照執行的機構范圍,以及流動性覆蓋率、流動性匹配率和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的實施安排等。《流動性辦法》的7個附件具體說明了流動性風險管理重點環節的技術細節,以及定量指標的計量標準。
修訂后的《流動性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的定性要求,根據商業銀行特點設定了差異化的定量監管標準,并提出了統一的多維度流動性風險監測分析工具,構建了較完備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框架。修訂后的《流動性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新引入三個量化指標中,凈穩定資金比例監管要求與《辦法》同步執行。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采用分階段達標安排,商業銀行應分別于2018年底和2019年6月底前達到80%和100%。流動性匹配率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在2020年前暫為監測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