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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打破剛兌正在逐漸成為市場常態,但大量投資者尤其是中小債民的維權仍然艱難。
第一財經近日從知情人士處獲悉,針對債券違約訴訟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監管部門正在與最高法進行有關研究,以尋求優化違約訴訟的解決途徑,進一步暢通司法救濟的有效機制。
此外,監管部門還對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作出進一步規范。5月25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專設“上市預審核”章節,并對債券信息披露、中介機構職責、投資者權益保護、停復牌、自律管理等多個方面作出修訂。
企業債多打折兌付
5月17日,新疆金特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稱:2013年發行的企業債“13金特債”將提前到期。對于持有本期債券的機構投資者,金特鋼鐵將以票面價值60%的比例進行打折償還對其持有份額的本金部分;對于持有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公司將對其持有份額的本金全額兌付。
事實上,這并非首例打折兌付的企業債,早在2017年,“13弘昌燃氣債”的兌付也采取了折價回售的方式。
在機構投資者看來,“同債不同權”這一處理方式并不市場化;而個人投資者認為,由于風險認知、承受能力以及對于發行人的了解程度明顯低于機構投資者,優先償付個人投資者有利于保障中小投資者權益。
第一,兩類投資者對于不同評級債券的隱含風險理解程度不同。在個人投資者看來,評級公司將AA級債券定義為“償還債務能力很強、受不利經濟環境的影響不大、違約風險很低”,因此個人投資者認為這一等級風險不大;機構投資者普遍認為,AA級債券屬于低評級、高收益債券。
第二,個人投資者對于發行人了解程度相對較低,對于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判斷能力也弱于機構投資者,在債券暴跌之際往往沒有作出及時的止損。
以“12春和債”為例,2016年3月連續9個交易日暴跌后停牌,而目前此債券已經從交易所摘牌,該債券在2016年停牌后至2018年摘牌中間并未復牌。
為了防止債券市場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2017年6月滬深交易所在《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中,對個人投資者門檻和投資范圍進行了進一步修訂。
一方面,申請資格認定前20個交易日名下金融資產日均不低于5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而此前個人投資者名下金融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萬元即可參與投資;另一方面,個人投資者僅能購買AAA級公司債券和企業債,AA+以及AA級別的公司債、企業債只能賣出而不能再買入。
投資者“剛兌信仰”未破
5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劉鶴出席全國政協“健全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體系”專題協商會時強調,“要建立良好的行為制約、心理引導和全覆蓋的監管機制,使全社會都懂得,做生意是要有本錢的,借錢是要還的,投資是要承擔風險的,做壞事是要付出代價的”。
事實上,盡管信用違約時有發生,但投資者當前仍未打破“剛兌”信仰。以“11超日債”為例,2014年這只債券發生實質性違約,成為了首只打破剛性兌付的公募債券。但由于發行人成功引入重組方,最終對債權人完成了全額兌付。
但與超日不同的是,近年來一些發生違約的主體并未上市,也不存在所謂的“殼價值”,在債務負擔較重的情況下引入重組方具有極大的難度。盡管打破剛兌已經逐漸成為市場常態,大量投資者尤其是中小債民的維權仍是最棘手的問題之一。
一方面,包括“15五洋債”、“12春和債”以及“11凱迪MTN1”在內的大量信用債并無擔保或其他增信措施,投資者的債權難以得到有效追償。
另一方面,違約債券往往存在信息披露有誤和募集資金的違規使用等問題。在投資者看來,發行人信息披露的問題背后是受托管理人和評級公司等中介機構的不盡責。在這類債券違約后,債權人并不愿將債權授權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無法為這部分債權人進行財產保全。“15五洋債”及“12春和債”投資者看來,中介機構負有一定責任,甚至具有連帶賠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因騙取發行核準,“15五洋債”的發行人五洋建設已成為首只涉嫌欺詐發行的公募債。由于五洋建設涉嫌以虛假申報文件騙取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核準、非公開發行公司債披露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等,證監會已對五洋建設及董事長陳志樟等人處以共計4140萬元的高額罰款。
第一財經從知情人士處獲悉,證監會將于近期向五洋建設下發正式的處罰書。另外,針對債券違約訴訟過程中存在的多重問題,監管部門正在與最高法進行有關研究,以尋求優化違約訴訟的解決途徑,進一步暢通司法救濟的有效機制。
監管持續加碼
記者了解到,近年來,證監會與滬深交易所不僅對債券發行人加強了募集資金使用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還加強了債券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指引,通過對風險監測不力的券商下發警示函等,狠抓受托管理人責任落實。
此次發布的《征求意見稿》在多方面作出了修訂。
第一,在規范準入端自律管理方面,一是專設“上市預審核”章節,進一步明確債券預審核的權限、申請文件要求、自律監管權限及期后事項報告的要求;二是將自律監管對象范圍擴大至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履行同等職責的人員,以及為債券上市提供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
第二,強化信披監管方面,明確規定發行人應當指定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擔任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并對相關人員及其變更情況及時披露;在定期報告披露上,刪除延期披露條款,明確發行人定期報告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上證所的相關要求。
第三,為避免債券長期停牌、進一步規范債券停復牌制度,明確發行人未按規定申請停復牌時,上證所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可視情況強制停復牌;明確停牌期間發行人的信息披露義務,以及受托管理人的排查和披露義務,充分保障債券投資者的知情權,強化停牌期間的風險揭示,做好投資者預期管理等。
此外,此次《征求意見稿》還完善了債券持有人會議相關安排,允許受托管理人在特定情形下可簡化持有人會議召集程序,提高持有人會議決策效率,進一步強化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