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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破繭 防控金融風險加一道鎖

點擊次數:859    來源:東方財富網

  4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關于在上海設立金融法院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周強指出,設立上海金融法院,對金融案件實行集中管轄,不僅有利于依法保障金融改革順利推進,引導金融行業“脫虛向實”,服務實體經濟,同時也有利于人民法院與金融監管部門形成合力,加強市場監管,維護金融安全,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由于金融案件的復雜性、前沿性,“設立金融法院,有利于統一裁判尺度、統一裁判理念,解決金融案件‘同案不同判’問題。對于正在建設國際金融中心的上海來說,也有助于其提升營商環境。”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對21世紀經濟報道分析。

  金融法院不同于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金融監管部門,“作為司法機關,金融法院無法創設監管規則,但是,專門化的金融法院可以將現有規則在司法過程中進行更完善地適用。”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謝杰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分析。

  統一金融案件裁判標準

  近年來,上海市涉金融案件數量迅速增長,2013年至2017年平均每年增長51%,去年受理一審金融商事案件數量達到17.9萬件。

  據統計,2017年上海市僅高院受理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案件就較2015年增長了159%,受理的集資詐騙罪案件較2015年增長了150%。2013年至2017年,全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審刑事案件增長了320%,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詐騙犯罪五年里增長了220%。

  周強指出,上海是中央確定并支持建設的國際金融中心,轄區內金融機構數量多,外資金融機構占比大,金融要素市場齊全,金融市場交易額巨大。近年來,上海法院受理的涉金融案件呈現新類型案件多、案件風險傳導性強、審理難度較大、國際關注度高等突出特點,對金融審判專業化提出更高要求。

  設立專門的金融法院早已被業界呼吁。2000年時,西南財經大學學者王蘭軍就撰文指出,建立獨立的金融司法體系,打破地方保護主義,是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確保國家的經濟、金融安全的迫切需要。

  如今,設立金融法院的語境已然有所改變,2010年后,全國各地法院陸續設立金融審判庭,專門審理金融糾紛,但迫切需要統一裁判標準、提高審判水平。

  比如,直到2016年時,上海各法院金融審判庭的收案范圍都不統一,有的只要涉及金融機構的案件均納入金融庭的受理范圍,有的只將較復雜的金融產品納入受理范圍,給對口指導、統一裁判帶來了困難。

  周強在4月25日作草案說明時指出,上海金融法院管轄的案件具體包括:上海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金融借款、票據、信用證、證券、期貨、保險、融資租賃、典當、金融仲裁等一審、二審和再審金融商事案件;上海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以金融監管機關為被告的一審、二審和再審涉金融行政案件;上海市轄區新型、重大、疑難、復雜的一審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指定由上海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以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期貨交易所等為被告或者第三人履行職責引發的一審民事、行政案件。

  用司法判決加強金融監管

  上海金融法院對于完善金融監管的意義還在于,“法院可以就其審理的案件,向相關監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堵上監管漏洞”,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對21世紀經濟報道分析。

  案件裁判結果本身,也是對相關規則的強調和具體化應用。據《人民法院報》4月24日報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作為審判長審理并宣判了一起保險公司股權代持協議糾紛案。

  該案中,福州天策公司稱通過信托的方式委托福建偉杰公司持有其擁有的4億股君康人壽公司股份。此后天策公司要求中止雙方的《信托持股協議》,要求偉杰公司過戶股權,遭到拒絕。福建省高院曾判決這份《信托持股協議》有效,要求偉杰公司過戶股權。

  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最終認定《信托持股協議》無效,認為允許隱名持有保險公司股權,將使得真正的保險公司投資人游離于國家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管之外,如此勢必加大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妨害保險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這個判決結果亦符合《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禁止代持保險公司股權的規定。“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法院不能通過判例來創設市場規則,但可以具體化現有規則的適用,有助于解決不斷出現的疑難問題。”謝杰分析。

  “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市場主體、人員越來越專業化,對市場進行監管的行政主管部門的專業化水平也越來越高,這就要求司法機關也要整合專門人才、提升專業水平,以更好銜接金融監管部門。”謝杰說。

  周強指出,有單位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金融法院的布局進行頂層設計、整體規劃。考慮到上海金融法院設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們認為,應當堅持先行探索、穩步推進的原則,即先行探索在上海設立金融法院。

  對此,劉俊海認為,在條件成熟后,可以參照知識產權法院模式,將上海金融法院的經驗復制到其他金融業發達的城市。劉俊海還建議考慮設立專門的商事法院,將金融案件之外的其他商事案件納入審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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