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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銀監會發布關于做好《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相關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商業銀行應按照規定準確識別主要股東,并于《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將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信息報送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在《辦法》施行前成為商業銀行主要股東,但不符合關于入股商業銀行數量規定的,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應按照持股比例和持股數量只減不增的原則引導其逐步符合《辦法》要求。
據通知,商業銀行股東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應當在取得相應股權后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商業銀行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上市商業銀行股東應當在知道或應知道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商業銀行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