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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銀監會發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資本辦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資本辦法》強調:一是結合資產公司業務經營特點,設定適當的資本充足性監管標準,明確第二支柱監管要求和信息披露監管要求,強化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市場約束作用。二是通過設定差異化的資產風險權重,引導資產公司按照“相對集中,突出主業”的原則,聚焦不良資產主業。三是對資產公司集團內未受監管但具有投融資功能、杠桿率較高的非金融類子公司提出審慎監管要求,確保資本監管全覆蓋。四是將杠桿率監管指標及要求納入《資本辦法》,形成統一的資本監管框架。調整完善集團財務杠桿率計算方法,防控集團表外管理資產相關風險。五是要求集團母公司及相關子公司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納入資本計量范圍,并結合資產公司實際選擇適當的風險計量方法。
以下為全文:
中國銀監會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本管理辦法(試行)》
近日,為加強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的資本監管,彌補制度短板,提升監管效能,引導資產公司進一步聚焦不良資產主業,服務實體經濟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規范多元化經營,銀監會發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資本辦法》),《資本辦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2011年,為適應股改轉型后資產公司的監管,銀監會制定并發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并表監管指引(試行)》(銀監發〔2011〕20號,以下簡稱《并表指引》),首次提出對資產公司的資本監管要求。2014年,銀監會聯合財政部、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制定并發布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辦法》(銀監發〔2014〕41號,以下簡稱《監管辦法》),其中進一步完善了資產公司的資本監管規則和要求。
整體上來看,銀監會已基本搭建了對資產公司的資本監管框架,探索形成了適用于資產公司的資本計量和監管規則體系。但已有的監管規定較為分散,系統性不夠,有必要制定專門針對資產公司的資本管理辦法。銀監會充分借鑒了國內外資本監管方面的先進經驗和良好做法,在《并表指引》和《監管辦法》等法規制度基礎上,研究制定了《資本辦法》。
《資本辦法》主要內容包括總則、集團母公司資本監管要求、集團資本監管要求、監督檢查、信息披露和附則等六個章節,共八十四條。重點強調以下五個方面:一是結合資產公司業務經營特點,設定適當的資本充足性監管標準,明確第二支柱監管要求和信息披露監管要求,強化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市場約束作用。二是通過設定差異化的資產風險權重,引導資產公司按照“相對集中,突出主業”的原則,聚焦不良資產主業。三是對資產公司集團內未受監管但具有投融資功能、杠桿率較高的非金融類子公司提出審慎監管要求,確保資本監管全覆蓋。四是將杠桿率監管指標及要求納入《資本辦法》,形成統一的資本監管框架。調整完善集團財務杠桿率計算方法,防控集團表外管理資產相關風險。五是要求集團母公司及相關子公司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納入資本計量范圍,并結合資產公司實際選擇適當的風險計量方法。
《資本辦法》的出臺有助于完善資產公司并表監管和資本監管規制體系,有效落實《監管辦法》的相關要求,提高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有助于資產公司提高資本使用效率,進一步發揮不良資產主業優勢,防范多元化經營風險,實現穩健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