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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業務詳細操作流程及融資租賃通道業務模式

點擊次數:1450    來源:金融租賃聯盟

融資租賃業務詳細操作流程

融資租賃的業務操作流程是比較復雜,在融資租賃行業工作的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業務屬性查看和自己有關的業務操作細節,或者想入行的朋友可以提前對融資租賃的業務進行一個整體的了解。

一、商務談判及項目立項調查

立項調查流程

1、項目受理

公司市場部門在受理租賃業務并了解客戶基本情況和業務需求后,設計可行租賃方案.

2、立項申請

將《立項申請表》、《立項審批表》提交給立項評審工作小組。

3、立項評審會審議、表決

審議項目合規性、行業運行態勢、市場環境、競爭程度、承租人實力等,并對租賃物選取、風險防范措施、租賃方案制定的原則、項目收益率范圍、項目調查需重點關注的問題等提出意見建議。

4、形成會議表決

立項評審會工作小組收集匯總各委員填寫的《立項表決表》,歸納形成會議決議,即《立項審批表》,報主任委員簽字后生效。

二、項目風險性審查

1、物權審查

1)直租設備

對承租人尚未與供貨人簽署買賣合同的,可約定由三方簽署買賣合同,取得抬頭為招銀租賃的發票確權;

對于設備分散或優質客戶,采用委托購買方式,由公司和承租人簽署委托購買協議,并要求在協議中明確租賃物所有權歸公司所有;

對已簽署買賣合同但尚未支付價款的,可以通過買賣合同權利義務轉讓協議確權。

2)回租設備

確定不存在抵押、共同所有等權利瑕疵。合適方法包括:

查看承租人的資產負債表和固定資產清單,必要時需核實對應的財務記賬憑證,核實租賃物是否計入承租人的固定資產;

查詢當地工商管理部門抵押等級情況。

2、價值審查

1)直租設備

明確按照買賣合同或發票的購買價格進行價值確認。并對交易的公開公平性進行評審,確保租賃物以市場公允價格交易。

2)回租設備

核實租賃物最新賬面凈值或最新市場價值,需要通過賬面原值或購買價格、折舊政策,核實賬面凈值。對于股東投資入股設備、自建設備等通過第三方報告輔佐證明價值:

a.股東投資入股的固定資產需提供由會計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和《資產評估報告》;

b.自建設備需提供《固定資產就算報告》,或提供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同時抽查大額設備發票。

提示:

如果租賃物是進口設備,應當通過承租人提供的進口設備報關相關材料,包括設備采購合同、關稅和增值稅的完稅/免稅憑證、發票的復印件等審查租賃物是否處于海關監管期。

3、盡職調查中的租賃物確權

落實租賃物:

1)協助對租賃物確權,核實是否被抵押等級;

2)對租賃物牌照、標注銘牌等;

3)獲取與租賃物相關的法律文件

4、登記

1)不動產:所有權、抵押權

2)船舶、航空器:所有權、使用權、抵押權

3)上牌機動車:所有權、抵押權

)其他動產:融資租賃登記

三、項目風險性審查-期限

給予承租人最長融資租賃期限,等于寬限期加租賃期,并按租期分別收取租賃利息和本息。規定如下:

1、融資期

融資期原則上由招銀租賃與承租人商談確定,但必須滿足年度還租覆蓋率建議邊界,對于風險較高或年度還租覆蓋率較高項目,評審可建議縮短融資期。

2、寬限期

寬限期為招銀租賃僅收取租賃利息的期限,期限長度與承租人工程進度匹配,但不超過國家規定的建設項目建設期。回租項目原則上不設置寬限期,但回租資金用于建設項目的除外。

3、租賃期

租賃期為招銀租賃收取租賃本息的期限。從正式起租后起算。

4、租賃期次

租賃期次為租賃內收取租金的期次,以租期計算。租期一般為月或季度。具有典型現金流特征的承租人可以采取其它方式的租期。

四、項目風險性審查-租金收取

租金收取一般按等額月末、等額季末、等額半年末、不等額。違約罰息利率統一設定為日息0.05%。

五、項目風險性審查-擔保與風險

1、擔保

對租賃方案中的擔保結構進行明確和評審

2、保險

租賃物投保方式分為強制投保和客戶自行投保。保險內容包括財產綜合險、財產一切險、機器設備損壞險、在建工程險及其它特殊險種。原則上要求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投保,并將保險受益人設定或變更為我公司。

六、項目風險性審查-租賃物

1、資金用途

租賃方案中必須對資金用途、承租人資金需求額度、資金監管要求、資金受付銀行進行明確。

2、投放與起租

1)資金投放

按照資金投放批次分為分批投放及一次性投放,投放必須滿足投放條件。投放條件一般為收到手續費、全額保證金,也可設置其它投放條件。

2)起租起租方式一般與投放方式相同

起租條件可設定為投放起租、租賃物交付起租、租賃物驗收起租或其它起租方式。

六、租后管理

放款后,就租賃物方面的租后管理:

租賃公司需要不斷更新二手市場的價格。

租賃公司會強調定期到縣城檢查機器是否存在和正常運作中。然而個別的租賃公司則認為,只要借款人每月按時付款,或者每月向供應商支付保養費,可以假設借款人運營正常;

需要和承租人所處的行業的其它借款人及其租賃物的情況,及早了解借款人出現財務惡化,避免出現借款人先變賣租賃物而租賃公司被蒙在鼓里。

融資租賃通道業務模式

通道業務指資金方借助通道機構的牌照功能向資產方發放融資款項,或者資產方借助通道機構的牌照優勢向資金方獲得融資的業務。第一種是指對銀行來講,一般意義上的通道業務是指銀信或者銀證信業務,即銀行為了規避信貸規模占用,用自營資金或者理財資金通過券商資管計劃(或基子)投資信托專項計劃(或委托貸款)向融資方發放信托貸款的業務。本文所指的融資租賃通道業。

資金需要在通道業務中的所有參與方過賬,而且大多數情況下資金和融資客戶都來源于銀行,通道僅僅利用牌照過橋。這也是通道機構與資金掮客(即資金中介)的本質區別。

一、銀行為什么要做通道業務?

通道業務的優勢五花八門,銀行選擇通道業務而非傳統信貸業務的目的也各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一)規避信貸規模占用

很多股份制銀行和城商行的經營機構信貸規模非常緊張,沒有足夠的貸款額度向大金額融資客戶發放貸款,利用上述銀證信或者本文的融資租賃通道可以在不占用信貸規模的情況下向客戶融資。

(二)獲得境外低成本資金

某些純內資客戶無任何進出口業務和國際貿易背景,沒有國家批復的外債額度,無法便利地向境外融資。此種情況可以借助外資背景的融資租賃公司,利用售后回租加跨境保理的形式利用融資租賃公司的外債額度向境外融取低成本的資金。

(三)擴大銀行資金的投向

銀行的理財資金是不可以直接投向股市的,而上半年股市中配資業務的資金又大部分來源于銀行,這里面就是因為通道業務。銀行通過受讓券商兩融受益權、投資券商發行的收益憑證、股票質押式回購、單一結構化配資、傘形信托、結構化定向增發、打新基金、FOFMOM等等形式間接進入股市。

二、融資租賃通道業務是怎么回事?

大部分的融資租賃通道業務都是建立在售后回租和保理這兩個業務的基礎上的,總體來講相當于融資租賃公司以售后回租的形式向承租人發放了一筆融資,從而形成應收租金,這是資產端。融資租賃公司用這筆應收租金再向銀行做保理融資或其他應收賬款類融資,這是資金端。從一方獲得資金再投入另一方的資產,這就是個通道。

三、融資租賃通道的幾種模式

(一)保理模式

STEP1、企業與租賃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售后回租合同;STEP2、租賃公司取得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產權、應收租金及其他費用等債權后即向銀行申請應收賬款無追索保理,以保理價款支付設備的全部購買款項;STEP3、租賃公司將已取得產權的租賃物件抵押給保理銀行,作為另一重信用,以保障保理銀行的權益;租賃公司與承租人均在保理銀行開立結算賬戶,委托銀行按期代為劃扣租金及其他費用等款項,亦可改變租金支付路徑,直接向保理銀行支付租金。

該模式資金來源和方式的不同進行區分,下面我們主要分析境內買斷型保理、跨境雙保理、內保外貸三個模式。

1、境內買斷型保理

境內買斷型保理一般還是要占用保理銀行的規模,當然銀行有一種業務叫再保理,不過大部分的銀行只能做回購型保理業務的再保理。

1.1、業務簡介買斷型保理又稱為無追索權保理(Non-recourseFactoring),對相關應收賬款承擔全部或部分買方商業信用風險,是指買方因財務或資信原因不能履行付款責任時,銀行也必須按其確認的保理額度向賣方支付全額保理款項。

2、跨境雙保理

這種模式只有擁有離岸牌照的部分銀行才能辦理,是目前跨境買斷型融資租賃保理業務的最優模式。

3、內保外貸融資租賃通道業務介紹

3.1、基本業務流程

 

內保外貸租賃通道業務,是基于外資租賃公司擁有外債指標、承租人低成本融資需求而形成的租賃業務,故業務可劃分為兩部分:境外融資+境內租賃。(備注:因租賃外債業務需向租賃公司所在地外管局備案登記,故需要承租人提供有形動產作為租賃標的物配合此次租賃業務,流程中以承租人提供的資產設備作為標的物。)3.1.1、境外融資流程

 

流程說明:①承租人與租賃公司簽訂以人民幣為單位的《融資租賃合同》,對融資額、租賃標的物、手續費率、租賃利率(視境外行貸款利率)等要素進行約定;②承租人向境內銀行申請開立融資性保函,包含受益人為境外銀行,被擔保人為租賃公司;③境內銀行向境外銀行出具該融資性保函;④租賃公司與境外銀行簽訂以外幣為單位的《貸款合同》,合同價款以即期匯率與租賃融資額匹配;⑤境外銀行向租賃公司在出具保函銀行開立的外債專戶發放貸款;⑥租賃公司將外幣結匯至三方監管賬戶,并向承租人在銀行的其他賬戶匯入該筆款項,作為融資租賃款。3.1.2、境內租賃流程


 



流程說明:①租賃公司通過三方監管賬戶,向承租人發放以人民幣計價的融資租賃款;②承租人按《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向租賃公司支付以人民幣計價的租金,直至合同結束;③租賃公司以人民幣購匯,通過外債專戶向境外銀行歸還貸款。

(二)銀行理財資金對接私募應收租金資產證券化

(三)銀行理財資金通過結構化安排受讓應收租金受益權

四、融資租賃通道業務現狀

據媒體消息,一份興業銀行下發于2015年12月15日的內部文件顯示,為切實防控目前一般性融資租賃公司“通道類”業務存在的信用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暫停各分行與一般性融資租賃公司(不包括銀監會批準成立的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各類型“通道類”銀租業務合作。另有一家股份制銀行也在去年12月底要求各分行嚴禁與民營及其他融資租賃公司開展業務往來,已有授信和通道類合作盡快壓縮退出。央企控股的融資租賃公司業務則納入央企的集團統一授信管理。據多名銀行業內人士證實,至少已有5家銀行全面收緊、甚至暫停類似業務的銀行。同時,穿透融資租賃通道,涉及異地授信,審批權限被上收總行。

去年12月,E租寶涉嫌非法經營被調查。據接近此事件的相關機構人士介紹,其關聯公司,同集團旗下的鈺誠融資租賃公司,因E租寶網貸平臺出現資金問題,資產也遭到凍結,其中包括承租人的租賃物。

這就涉及到融資租賃業的特性。傳統模式中,融資租賃公司向廠商購買設備,擁有設備的所有權。但實際上,租賃公司往往不要設備,承租人將進行回購,具體方式則是向融資租賃公司按月支付本息,到期后獲得設備所有權。

“本來融資租賃公司只是個通道,但是法律關系和實際上,租賃物的所有權在它那邊,銀行是針對租賃公司對承租人的應收租金款發放保理資金,所以融資租賃公司的債權人有權凍結這塊資產。”上述知情人士稱。

2014年以來,以融資租賃為通道的業務呈現快速增長的態勢。且有銀行在內部文件中指出,已有部分客戶暴露風險。有滬上銀行業內人士表示,在這類融資租賃通道業務中,銀行找的幾乎都是民營融資租賃公司,這也是為什么有銀行總行明確禁止和民營租賃公司合作的前因。

有熟悉融資租賃通道業務的銀行人士表示,在設計該業務之初,就銀行、租賃公司和融資方(承租人)三方,銀行更多考慮的是融資方的還款能力,而忽視了作為通道的租賃公司的風險點。所有趨勢性征兆事件或許表明,中國融資租賃在“通道業務”方向的發展路徑正在發生深刻的修整,隨著政策及法規的越趨完善,我們也一起期待行業能走向更好的未來。

融資租賃的4大擔保種類和8大注意事項

通常人們以為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已經擁有租賃資產的債權和物權,因此不需要擔保。其實融資租賃從生到完結始終離不開擔保。為了讓人們了解擔保在融資租賃中的重要性,本文專門討論與融資租賃有關的擔保問題。

融資租賃涉及的擔保一共有四大類:采購擔保、租賃擔保、融資擔保、司法擔保。他們和融資租賃的風險控制有著緊密的聯系,是風險控制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下面就逐步分析其內在作用。

一、采購擔保

對于大型設備,租賃公司往往不是一次性付款給供貨廠商,通常采用三個以上的支付階段,即:預付貨款、階段付款(可分多階段)和尾款。預付貨款通常有兩個作用。

1.確定這筆供貨交易購買人不得反悔,一旦反悔,損失自負;

2.廠商購買原材料開始生產。

如果廠商信用良好,不需要這樣的擔保。如果廠商與潛在的承租人惡意欺騙租賃公司,那么問題就大了。為此,在風險預測中首先要對廠商的信用進行預測評估。其次就是在風險預防上采取有效措施,即:讓廠商提供銀行出具的120%違約擔保,一旦廠商違約,銀行按預付金的120%退還給融資租賃公司。

超出部分實際上是對違約的一種補償,一是利率損失,二是匯率損失。對于用人民幣結算的采購,因為沒有匯率問題,補償比例可以相對降低。從風險管理的角度,租賃公司在沒有拿到銀行擔保時,不應該將預付款付給信用不夠的供貨商。

二、租賃擔保

融資租賃是金融與貿易結合的交易方式,因此在業務操作中既有融資擔保問題,也有銷售擔保問題。

(一)融資性擔保

有人說租賃物件都屬于租賃公司,相當于抵押貸款;可是從法律角度看,它比抵押貸款更安全,為什么還要承租人提供租金償還信用擔保?主要原因是:融資租賃在中國(包括亞洲地區)因法律不健全,市場環境不發達,加上融資租賃公司把租賃當貸款做,不考慮物權退出問題。因此在做租賃時讓承租人提供第三方不可撤消連帶責任的租金償還信用擔保,租賃公司實質上在變相做設備貸款。從風險控制的方式來說,這種做法叫轉移風險。

從風險的管理來說,在承租人沒有提供租賃擔保時,所有與租賃相關的合同都不能正式生效。這種擔保通常出現在簡單融資租賃中,出租人大都是沒有處理租賃物件能力的金融機構,他們有自己信任的擔保機構,操作起來比較簡單。因有擔保,租賃公司的審查就簡單的多,因此也簡化了操作程序。其他類別融資租賃公司更愿意用不要擔保獲取更多的服務利潤。

(二)銷售性擔保

融資租賃公司在幫助廠商的信用銷售提供融資租賃服務時,為了解決物權退出的問題,需要廠商對承租人的違約行為提供不可撤消連帶責任擔保。這種擔保不是租金償還過程中的擔保,而是承租人無力償還租金,租賃公司收回租賃資產時需要保證租賃資產能及時處置的擔保。從風險控制的角度看,因為部分風險轉移給供貨廠商,因此實現了風險分散和風險轉移的作用。廠商提供的擔保有兩種:一是物件處置保證,即租賃公司收回租賃物件后,廠商保證收購。

這種做法司法風險還在租賃公司身上。只有債權回購擔保,廠商才真正承擔了項目的風險。從管理的角度上,廠商承諾的擔保不僅有書面文件,還要和采購時支付的尾款捆綁在一起,真正地將風險轉移給廠商。租賃公司實際上就是在用廠商信用為租賃項目融資。廠商借助融資租賃提供這樣的服務只是為了割斷法律和財會方面的風險。

三、融資擔保

至今還有許多人認為融資租賃是出租人給承租人提供融資便利。實質上需要融資的是融資租賃公司,承租人多是以融物的方式達到融資的目的,操作中不但得不到錢,反而要向租賃公司不斷的付款。既然是租賃公司融資,需要擔保的事情就不可避免。

(一)股東信用融資

目前融資租賃公司籌措資金最有效的保障是股東提供貸款。由于有些股東不是金融機構,雖然從信用和能力上都具備給投資企業貸款,但不具備放款資格(只有銀行才可以給企業貸款),因此都是以股東給融資租賃公司的借款提供擔保,租賃公司到銀行貸款的方式做租賃項目。

這種方式風險全部壓在股東身上,主要靠股東對項目的風險控制能力來判定是否給租賃公司提供信用擔保,租賃公司只是簡單執行和日常管理機構。融資租賃公司進入中國初期就采用這種方式,到目前為止,依然是憑股東信用做租賃的企業經營能力在行業中表現比較優秀,尤其是股東具有控股金融機構背景的廠商租賃公司。

(二)保理融資

融資租賃公司在完成租賃交易后,為了盤活租賃資產,解決資金來源問題,通常以保理(應收債權銷售)的方式將租賃資產售出。這是銀行給租賃公司提供資金的另一種安全模式。

銀行安全了,風險一定是在租賃公司身上。因此保理業務只是解決資金問題,風險并沒有因此轉移,除非這種保理是非追索權的保理,否則租賃公司要向保理單位提供債權回購擔保。只有銀行提供無追索保理服務時,租賃公司才真正地將風險全部轉移給銀行。這種項目通常體現在銀行的優質客戶身上。

四、司法擔保

為了制止承租人的違約行為,當承租人嚴重拖欠租金時,租賃公司應采取財產保全司法行動,中止承租人對租賃物件權益的繼續損害。但在辦理保全過程中,司法部門要求租賃公司提供保全擔保。意思是說如果保全的不是租賃公司資產,由此產生的損失由擔保人承擔。從風險控制來說,應該預測到承租人有這樣的風險。從風險預防來說,應該讓承租人提供這樣的擔保。從風險管理上來說承租人沒有提供這樣的擔保前,租賃相關的合同都不應該生效。

擔保不僅是一種安全保障,也是風險管理的一部分,同時是交易結構設計的關鍵環節。租賃的交易結構設計的越安全,租賃資金退出越容易。因此擔保在融資租賃交易中不是可有可無的事情,而是如何科學加以利用的問題。

融資租賃兼具買賣、信貸和租賃的屬性,以“融物 ”的形式實現“融資”的目的,發展迅猛,被公認為朝陽產業,已成為與信貸、證券并駕齊驅的三大金融工具之一。不過,融資租賃是資金密集型行業,其正常經營所需的資金量相當大,難免會伴生風險。融資租賃的各方當事人為了降低、分散這些風險,往往為合同標的設定擔保。但是擔保也是一項非常復雜的法律事項,處理不當也會引發糾紛。

融資租賃擔保實務中應注意的問題:

01:擔保人應當具有擔保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1)采取保證方式時,著重考慮保證人是否具有作為保證人的主體資格。如根據《擔保法》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未經法人授權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2)出租人應對擔保人進行資信調查,確定其擔保能力。

02:考慮到監控難度等問題,應審慎使用浮動抵押制度

浮動抵押制度是《物權法》引入的新制度。浮動抵押抵押財產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抵押人被賦予較大的處分權能。但它也不可避免地會給抵押權人抵押權的。實現帶來諸多風險:

1)浮動抵押財產價值可能在特定化之前減少或流失,使抵押權人的債權難以得到清償。抵押財產處于流動狀態,抵押人可能濫用其自由處分權,非法轉移、變更財產,致抵押財產總體價值減少,損害抵押權人利益。

2)浮動抵押財產在發生法定或者約定事由時方能確定,這給預測抵押財產的價值帶來困難。

3)浮動抵押制度有賴于良好的社會信譽、誠信和市場環境。

4)由于浮動抵押具有浮動性,抵押財產處于動態變化中,《物權法》沒有規定抵押權人對抵押人及抵押財產相應的監督權,抵押權人無法掌握抵押人的生產經營狀況及抵押財產的價值變化,不利于保障抵押權人的債權。

5)浮動抵押不得對抗善意取得第三人的所有權。

鑒于以上缺陷,出租人對于浮動抵押應采取審慎態度。依據《物權法》196條規定,浮動抵押中抵押財產確定的情形之一為“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出租人應盡量在浮動抵押合同中明確約定提前實現抵押權的情形。一旦發生了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抵押財產即被確定,抵押人不得再處分抵押財產,抵押權人可以要求實現抵押權,從而保障自己的債權。

03:約定行使擔保物權條件,保障擔保利益,節約交易成本

《物權法》第170條規定,除了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賦予當事人更大的意思自治。出租人在擔保合同中應對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明確約定,充分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利,及時防范風險。

04:積極行使擔保權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物權法》縮短了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期間,因而,如果抵押權人未能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則其利益將不會受到法院保護。出租人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合同履行跟蹤制度在此至關重要。

05:及時進行擔保登記,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物權法》將動產擔保由以往的登記生效主義轉向登記對抗主義。盡管不進行登記,并不影響動產擔保的效力,但是為了能有效對抗善意第三人,出租人應督促擔保人進行登記。

06:適當考慮適用留置、應收賬款質押等擔保方式

《物權法》規定企業之間可以留置,而且留置權和債權可以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這為出租人采取留置擔保方式提供了可能性。同時,也可以采用應收賬款質押的方式。

07:對租賃物殘值的擔保

租賃物殘值擔保為融資租賃所特有,它是為保障出租人對于租期結束時租賃物殘值利益而設定。對租賃物殘值的擔保一般適用于當融資租賃合同中據以計算租金的金額不是租賃物購置成本的全部的情形。此類擔保可以由第三人或承租人提供。

對此建議條款:雙方約定在租賃合同屆滿時租賃物的具體殘值;對合同屆滿時租賃物進行評估和變現,約定評估的具體方式或者評估機構;當租賃物的評估變現價值低于雙方約定的殘值時,由承租人或第三人對差額作出擔保。

08:建立健全租賃物取回占有機制

在租期內,租賃物處于承租人使用和控制之下,因而出租人可考慮采取合同約定、合同公證、租賃物標志化等手段設立明確、可操作的租賃物取回權制度,充分保障租賃物權。取回權并不是《擔保法》中的擔保制度,但是對于保障出租人的利益必不可少。

融資租賃合同的擔保是債權擔保的一種,因此,從整體上看,它的擔保方式與擔保法確定的擔保方式沒有什么區別,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但是應當注意,由于融資租賃和他的特質,合同當事人應當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特殊性約定合同的擔保方式。

融資租賃方式有哪幾種

融資租賃,也稱為金融租賃或購買性租賃。它是目前國際上使用得最為普 遍、最基本的形式。根據國際統一私法協會《融資租賃公約》的定義,融資租 賃是指這樣一種交易行為: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及提供的規格,與第三方 (供貨商)訂立一項供貨合同,根據此合同,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與其利益有 關的范圍內所同意的條款取得工廠、資本貨物或其他設備(以下簡稱設備)。并且,出租人與承租人(用戶)訂立一項租賃合同,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為條件 授予承租人使用設備的權利。

融資租賃方式有一下幾種:

1、經營性租賃

經營性租賃是指租賃資產反映在出租人資產賬上,租賃物所有權歸屬出租人,由出租人留有一定的租賃物殘值處置風險的交易,是非全額清償的租賃。從承租人角度,租賃物在其財務報表中不反映為固定資產,租入物件的租金可以攤入當期費用的租賃交易。企業為了規避設備風險,或者需要表外融資,降低或保持資產負債率,或需要利用一些稅收政策,愿意采用經營租賃方式。

2、直接融資性租賃

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向承租人指定出賣人,按承租人同意的條件,購買承租人指定的資產貨物,并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為條件,將該資本貨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轉讓給承租人。“融資租賃是指在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租賃結束,承租人可以協商的名義價格獲得設備所有權。

3、出售回租

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一份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租賃形式,簡稱“回租”。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出賣人為同一人的特殊租賃方式。用于承租人具有一定市場價值的存量資產盤活。出售回租包括融資性回租和經營性回租兩種類型,這種方式有利于企業實現將現有資產變現,籌措流動資金、股本金、并購等用途的資金,同時有利于企業調節財務報表。類似于銀行抵押貸款。

4、委托租賃

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資金或租賃標的物,根據委托人書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辦理租賃業務。在租賃期內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歸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風險。作為受托人和名義出租人的租賃公司主要承擔承租人的調查與推薦、租賃項目的具體操作和租賃項目的長期跟蹤管理等工作。這種方式為有富余資金或閑置設備的客戶提供一種新的投資方式。某些關聯交易可以通過委托租賃形式處理,從而避免了披露或確認的某些限制。

經營性租賃與融資性租賃的區別

融資性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而經營租賃是一種短期租賃形式,是融資租賃的對稱。那么,經營性租賃與融資性租賃的區別是什么呢。關于這個問題,請看下文的詳細介紹。

經營性租賃的特點:

1、可撤銷。合同期間,承租人可中止合同,退回設備,以租賃更先進的設備;

2、不足支付。基本租期內,出租人只能從出租中收回設備的部分墊支資本,需通過該項設備以后多次出租給多個承租人使用,方能補足未收回的那部分設備投資外加其應獲得利潤;

3、租賃機構不僅提供融資便利,還提供維修管理等項專門服務,對出租設備的適用性、技術性能負責,并承擔過時風險,負責購買保險。

經營性租賃與融資性租賃的主要區別在于如下幾方面:

(一)作用不同

由于租賃公司能提供現成融資租賃資產,這樣使企業能在極短的時間,用少量的資金取得并安裝投入使用,并能很快發揮作用,產生效益,因此,融資租賃行為能使企業縮短項目的建設期限,有效規避市場風險,同時,避免企業因資金不足而放過稍縱即逝市場機會。經營租賃行為能使企業有選擇地租賃企業急用但并不想擁用的資產。特別是工藝水平高、升級換代快的設備更適合經營租賃。

(二)兩者判斷方法不同

融資租賃資產是屬于專業租賃公司購買,然后租賃給需要使用的企業,同時,該租賃資產行為的識別標準,一是租賃期占租賃開始日該項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二是支付給租賃公司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等于或大于租賃開始日該項資產帳面價值的90%及以上;三是承租人對租賃資產有優先購買權,并在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所支付購買金額低于優先購買權日該項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的5%.四是承租人有繼續租賃該項資產的權利,其支付的租賃費低于租賃期滿日該項租賃資產正常租賃費的70%.總而言之,融資租賃其實質就是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某種意義來說對于確定要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承租企業,融資租賃實質上就是分期付款購置固定資產的一種變通方式,但要比直接購買高得多。而對經營租賃則不同,僅僅轉移了該項資產的使用權,而對該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卻沒有轉移,仍然屬于出租方,承租企業只按合同規定支付相關費用,承租期滿的經營租賃資產由承租企業歸還出租方。

(三)租賃程序不同

經營租賃出租的設備由租賃公司根據市場需要選定,然后再尋找承租企業,而融資租賃出租的設 備由承租企業提出要求購買或由承租企業直接從制造商或銷售商那里選定。

(四)租賃期限不同

經營租賃期較短,短于資產有效使用期,而融資租賃的租賃期較長,接近于資產的有效使用期。

(五)設備維修、保養的責任方不同

經營租賃由租賃公司負責,而融資租賃有承租方負責。

(六)租賃期滿后設備處置方法不同

經營租賃期滿后,承租資產由租賃公司收回,而融資租賃期滿后,企業可以很少的“名義貨價”(相當于設備殘值的市場售價)留購。

(七)租賃的實質不同

經營租賃實質上并沒有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而融資租賃的實質是將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承租人。

通過上文介紹,經營性租賃又稱服務租賃、管理租賃或操作性租賃,是指出租人將自己經營的租賃資產進行反復出租給不同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直至資產報廢或淘汰為止的一種租賃方式。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供貨商)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承租期滿,貨物所有權歸屬于承租人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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