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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形態的劃分
當事主體各方在簽訂合同的整個過程中最基本原則就是強調“契約自由”這一意義。但這要建立在當事人主體各方能夠不違背法規條例規范的前提下,才能按照自身意愿要求自由訂立合同內容。
而事實上,這一過程由于客觀環境、個人思想等因素的影響,發生違約現象也很常見并且錯綜復雜。雖然國內并未向違約形態做出具體劃分,但我國學術界一般會將違約形態歸為以下幾種:
1.先期違約
所謂先期違約也可稱為預期違約。該違約狀態主要由兩種,由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構成。明示毀約強調的是履行義務期限來臨前,一方當事人有著可靠的憑證依據證明對方在履行義務期來臨時不能履行合同約定或根本不履行約束條款,而另一方主觀意愿還并不想提供必要擔保履約。
因此,先期違約是突出了將來不能履約的一種狀態,而事實上還沒發生違約責任,是一項較新的學術概念,它的概念提出能夠利于預判在當事人利益損失與否,從而能夠對當事人權益起到保護作用。
2.實際違約
實際違約的發生必然有著實際違約制度加以約束。通常,實際違約發生時,通過違約制度的約束作用,能夠使債權人準許接觸合同約定,可見實際違約制度是項重要保護機制與控制違約措施。
而實際違約狀態同樣也包括履約緩慢、不能履約、履約拒絕、履約不當的四個形態。和先期違約不同的是它已經在現實中發生了違約責任損害,依據客觀標準而界定的。
融資租賃模式下的各情形下的多種救濟措施研究
融資租賃交易模式的形成能夠使當事人之間享受到它所帶來的便利性,充分體現出了金融和貿易往來的市場化特性。但與之同時,其交易模式比較繁冗且涉及主體比較多元化,也同樣使這層法律關系更具復雜性。若其中當事人之間的權責與義務糾織在一塊,違約責任的形態也就更顯撲朔迷離。
同時,由于融資租賃又是促進經濟發展與滿足市場建設需求的,如此看來只能讓其實踐發展,促進其研究體系走向成熟,才能進一步解決法律糾紛。為此,以下提出了對違約責任的幾種救濟方式,其中包括承租方對出租方當事人的幾種基本救濟舉措,另外也提出了融資租賃中可以嘗試的公式制度登記、優先補償救濟舉措,以及其他特定情形下為平衡出租方與租賃方主體當事人利益的違救濟方式。
1.承租人對于出租人違約的救濟方式
(1)要求實際履行
可以說,該形式下處理比較特殊,因為出租方一般會針對合同締約內容將供貨方當事人的相關享有權利轉由到了承租方當事人,因此該情形下的救濟方式應是承租方提出來的,并所持立場是站在供貨方考慮的。此時,如果供貨人一方存在延遲供貨、或者標的物存有瑕疵,但仍還處于未能違約的時間周期內,承租人一方可以對供貨人一方提出補救措施的相關要求,這對供貨人顯然是有利的。但若由于出租人一方某種因素導致的標的物存有瑕疵,并且也尚未能造成違約發生,承租人也可以對出租方當事人提出相應履約相關內容的要求。
此外,如若供貨人一方所提供標的物確實存在瑕疵,并又由于其他因素引致的違規發生時,但承租方卻未能作出解約動作,出租方也有權自己提出補救方式再交付滿足締約要求的標的物。這種補救方式,可以采用租賃物殘值充抵的方式,此時雙方可以約定,在融資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時承租人象征性地支付一定的價款,充抵租賃物的殘值,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一般融資租賃的租賃期都比較長,租賃期多以設備的使用期為限,因此大多是“一租到底”,直到租賃物殘值為零。
(2)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強調的是締約以后,約定內容履行之前,由于已經具備法律效力,其中當事人中有一方已經宣布要解除約定,從而使締約內容下的約定條款、義務關系歸于結束。因此,處于對當事人主觀意愿的尊重,并不是所有情況下都能實現對合約內容的救濟。這是因為,如買賣合同關系一樣,僅有出現違約事件發生時,承租方才能有效解除合約。
一般來說,由于出租方當事人的自身因素造成的供貨標的物延遲或不能按照約定交付租賃物,承租方當事人應當提供一段寬限時間給予對方時間解決處理自身問題。如果這寬限周期內,出租人還是不能有效解決自身問題并也不能排除違約事件發生,承租方是有權回收自身交付的預定金等因租賃活動產生的支出費用。這一點在《公約》十二條中也提及過,恕不詳細列舉條例。
(3)請求損害賠付補償
損害賠償一般主要應用在商業締約情形下,并且是一種非常重要的違約救濟手段。該方式主要強調的是已經發生損失并且礙于違規發生后的違約行為與損失存在因果關聯,就可以申請損害賠付補償。
這在我國《合同法》中的113條款內容中明確指出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融資租賃模式下的各情形下的多種救濟措施研究
1.公示制度的登記
現行的融資租賃方式涉及到三方當事人主體,即承租方、出租方、以及供貨方,三方當事人權責清晰。但隨著融資租賃交易活動模式的逐漸發展,也與之相應出現了售后回租、廠商租賃,即當事人主體角色發生糾纏的現象。
由于售后回租的存在,承租方就變成了供貨人,不論是兩種合同性質在內的哪一種合同生效,和出租方對應的僅是出租人一方當事人。以常規角度去看,參與次交易活動的人員越少,就越能體現出各方當事人的權責義務的明確性,也就越利于保護當事人主體間的利益。但是事實與否,實踐中可能并非絕對。
可以說承租方與供貨商在表象意義上的交易人數可能減少了,但事實上其當事主體間的交易關系卻未曾改變,仍然呈現出的是買賣和租賃的兩種關系;若變成三方當事人主體時參與租賃交易活動,三方當事人主體仍能各自承擔自身履約條款下義務責任,但在售后回租模式上,卻要兩方當事人去承受這種約定義務,進而引致責任有效性責任承擔程度降低。
此外,在這一過程中,出租方是真真切切提供了動力資金,變現出的確實一個名義上的所有權,且約定期間內租賃物一直受承租方支配占用,特別是對于固定在某一位置處的租賃物,出租人根本拿不走,這樣就算出租方能夠解除約定,也難以回收獲得標的物。
因此,在此種情節的租賃交易過程中,應能主要著重考慮以下兩點因素:
其一是如若承租人一方起初就擁有標的物持有權,出售給出租方以實現交付權責完整轉由還有待研究;
其二,售后回租時間周期很大,在這長期控制在承租人一方手中,特別是對動產而言應以占有作為公示,即是說如果承租人轉讓該租賃物或再租賃物上設立他項權益,出租人的利益是很難得到保全的。
此外,根據具體的租賃物建立出物權登記機制非常必要。特別是能夠在我國普及這種租賃登記機制在很大程度上能夠有利于出租方判斷該租賃設施或物件是否已經被他人占用或者已經出租,進而才能降低交易過程中存在欺詐違規行為發生;此外該制度也可以結合租賃交易活動中承租方的行為情況對其進行登記備份,以用作評估承租方的信用資質。
2.特定狀況下承租方當事人實行的優先補償
一般情形下我們比較注重出租方當事人是否具備資金能力,卻相對忽視租出方的資金來源走向問題,這主要與其提供資金的來源隱蔽性程度較高有關,且出租當事人在實踐租賃過程中并不參與。
但不可否認的是,出租方的動力資金確實已經參與到了整個融資租賃交易模式當中。雖然以杠桿租賃原理來看,出租方作為資金提供人,僅需要20%資金提供,另外的80%利用銀行借貸就能籌措資金,但這一過程確實也需要租賃物作為有效抵標的物。
可以說,在這個交易模式中出租方既要通過回收租金變現出成本以歸還補償借貸,又要關注租金、貸款、本金要素的差額問題。因此,若一旦交易流程中存在承租方違約,必然也會引致出租方借貸出現違約;特別是當租賃物債權和抵押物所有權發生轉化轉向借貸方時發現抵押標的物已經貶值超出20%,那么出租方的損益風險已經形成。
因此,筆者認為在此處可將對承租方設定為第一位償債人,即是說當在杠桿租賃模式下由于承租方誘因引致的違約責任問題,應當由承租方預先承擔賠付損失,如若賠付不足時再用租賃物去補充。這樣一來,確實是通過承租方引致的違約責任,應當由其秉承責任自負性原則,以盡可能使出租方的權益受到最小損失。
此外,該項設置對于訴訟率的提升也有明顯好處,特別是在當下金融市場,時間價值明顯突出,若盡快解決此類糾紛對各方當事人而言都是好事。
3.融資租賃中為平衡出租方與租賃方當事人主體利益下的其他救濟方式
(1)留置及處分租賃物
該情形下,一般所租標的物的持有權雖然歸出租方當事人所持有,承租人僅支配、使用權限。此時,如若出租方存在違約并礙于承租方的使用標的物的情形下,承租方是交付資金進行補償相關必要費用是正常的;如若出租方對自身違約行為不予以補償,此特定情況下可持有并處分該標的物,當然處分力度要根據自身承受的損失大小作為界定考量,剩余部分仍要歸還出租方當事人,這在該種情況下保持了雙方的利益平衡。
(2)請求出租人另行交付替代物
這種救濟措施通常發生在出租人未交付貨物或是交付貨物不合約定的時候。融資租賃因其涉及金額巨大,因此承租人一般不能直接要求解除合同,應當給予出租人一定的寬限期,使其有機會采取補救。因而在此寬限期內,承租人可要求承租人另行交付符合約定的租賃物。所以該措施通常作為解除合同之前必要的一種救濟措施,但這不是必須的步驟,一切可視情況而定。
(3)另行尋找出租人訂立融資租賃合同
通常出租人預期違約或者未能在寬限期內交付貨物的情況下,此項救濟措施常被采用。承租人另行尋找出租人締結新的融資租賃協議,若由此導致費用超過原合同,超出部分應當由出租人負擔,這實際上也是承租人履行其減輕損失的義務。
結語
我國在融資租賃實踐操作上的經驗應當多多借鑒國外融資租賃實踐法規以及相關違約責任救濟舉措作為參考,特別是在面對當下撲朔迷離的交易糾紛問題,應當合理去界定各方當事人的權責利益,結合實際案例特定性情況進行合理救濟。
此外,融資租賃的交易實踐模式,應當逐步建立健全的法制法規約束條款,以此才能保證租賃當事人主體間的切實合法權益,促進我國各產業在金融融資租賃模式下能夠變現出可觀的社會效益和經濟價值,加速租賃業迅猛發展,為國家金融產業實現現代化建設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