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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于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
一、什么是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出賣人與買受人(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構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效力的相加。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供貨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設備,然后由供貨商直接將設備交給承租人。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因此,承租人破產時,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但與一般所有人不同的是,出租人并不承擔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對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害也不承擔責任。出租人與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二、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
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等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如下幾種:
1、出租人的資格不合法,導致合同無效
從理論上講,融資租賃業務既可在法人之間、公民之間進行,也可以在法人與公民之間進行。但從目前國內管理體制和有關規定來看,對專業從事融資租賃的出租人的主體資格還是有限制的。具體而言:(1)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得從事融資租賃業務。(2)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批成立的專門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中外融資租賃公司,其營運資金來源主要是國外股東或外資金融機構,他們不能從事任何其他金融業務。(3)由生產和流通部門為促進產品銷售和流通,經國家內貿局批準成立的專業租賃公司,這些公司直接依托制造商,也開始把融資租賃作為一種營銷方式開展銷售租賃,其營運資金主要是自有資金或銀行貸款,未經人民銀行批準也不能從事任何其他金融業務。
2、融資租賃標的物違法,導致合同無效
融資租賃的標的物若屬國家法律明文限制從事交易的財產和一些日用消費品、生產材料,則導致融資租賃合同無效。其他各類動產和不動產均可采取融資租賃方式進行交易。
3、承租人與出賣人惡意串通,騙取出租人資金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由于在融資租賃中,租賃物多是由承租人選擇,出賣人亦多是由承租人指定,因此為承租人與出賣人串通騙取占用出租人的資金提供了方便條件。該種情形實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應為無效合同。
4、以融資租賃合同形式規避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合同為無效合同。此情形實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5、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的融資租賃合同
三、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征
1、與買賣合同不同,融資合同的出賣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瑕疵擔保義務,而不是向買受人(出租人)履行義務,即承租人享有買受人的權利但不承擔買受人的義務。
2、與租賃合同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與瑕疵擔保義務,但承租人須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義務。
3、根據約定以及支付的價金數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或返還租賃物的選擇權,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賃物的對價,就可以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如果支付的僅是租金,則須于合同期間屆滿時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一般情況下,該融資租賃合同屆滿后,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因為在此融資期間,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是一種借貸關系。這時,承租人已向出租人償付了本息。便合同如果約定融資租賃合同屆滿時,租賃標的歸出租人所有的,該標的物應返還給出租人。
四、融資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融資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融資租賃標的名稱。
(3)數量。
(4)質量:由于融資租賃標的一般使用時間較長,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必須考慮到因自然原因或因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損或消耗,應規定一個合理的標準,作為區分雙方當事人責任的依據。
(5)用途:承租人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必須如實告訴對方租賃該標的用途和目的,以便出租人按照約定的標的性能,購買相應的租賃物給承租人使用。
(6)融資租賃期限:融資租賃標的一般以年計算,但也可按月計算。
(7)培訓、維修和保養責任: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可約定由出賣人負責培訓指導安裝、使用,也可以約定由某一方負責標的的維修和養護。
(8)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融資租賃期間本息的支付方式如有統一標準的,按統一標準執行;沒有統一標準的,由雙方商定。
(9)違約責任:融資租賃合同中,應明確違約責任的承擔。
規定違約責任可促使融資租賃各方當事人嚴格按合同規定或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同時也便于當事人、仲裁機構、人民法院在發生糾紛時區分責任有所遵循。
(10)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11)其他約定事項。
五、融資租賃合同中如何收取租金
出租人于每期租金支付日前1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要求其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支付租金,以保證承租人提前做好支付準備。
承租人應在租金支付日前l周以電匯方式向承租人匯出租金。出租人的管理人員或財務人員應對已收到的承租人匯來的租金進行確認,并向承租人提供相關發票。
另外,出租人的財務人員還應在公司的會計核算中確認每期的收人和費用。如果涉及交易或租賃資產財產稅的繳納問題,應根據相應稅法的規定,由出租人的財務人員直接繳納,或敦促承租人向相應的稅收征管機構繳納。
如果出現承租人遲付租金的情況,出租人的管理人員或財務人員就要向承租人發出催收租金的書面通知,并按照合同約定加收延遲利息;如果有情況表明承租人已經失去支付租金的能力,就應通過法律手段停止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使用,加緊催收租金,必要時可以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如果承租人已經確實無力償還租金,就應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按照債權文書公證的約定,不經訴訟程序,直接進入法律執行階段收回租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