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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位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定位應定位:服務于金融、貿易、產業的資產管理機構。是服務貿易中更多技術服務含量的服務。雖然也涉及資金,主線是為出資人服務,而不是把自有資金全部占壓、套牢在項目中的風險投資業務。因此租賃公司既不是銀行,也不是貸款公司,更不是投資公司,而是一個知識服務性的技術公司。
融資租賃轉讓、注冊
二、性質界定
在我國的現行管理體制下,融資租賃公司作為租賃資產的購置、投資和管理機構,可以是金融機構,也可以是非金融機構。
有的人認為,融資租賃既然是在為承租人提供以物為載體的融資服務,融資租賃公司就應該是金融機構;還有的人認為,融資租賃是一種促進租賃物流通銷售的交易行為,融資租賃公司應該屬于非金融的貿易機構。融資租賃業務本身確實具有融資服務和貿易服務的兩種市場功能。以融資租賃業務具備的市場功能來界定融資租賃公司是從事融資服務的金融機構,還是從事促進租賃物流通銷售的非金融的貿易機構,顯然都不太合適。
融資租賃公司從事的債券投資業務對承租人來說就是融資服務,具有金融服務的性質。但是并不是提供金融服務的機構就一定是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本身是否是金融機構,完全由公司的股東背景和公司依照市場準入標準的相關法規取得的經營范圍來確定。如果其股東背景為銀行、保險、信托、證券等金融機構并達到一定的持股比例,或公司是依據金融主管部門頒布的市場準入的相關法規設立,除從事融資租賃業務以外,還可以從事吸收存款、貸款、同業拆借等其他金融業務,那么,這個融資租賃公司就是金融機構性質的租賃資產投資和管理機構。如果其股東背景是制造商或是一般工商企業、非金融的投資機構設立的專門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企業經營范圍也不介入吸取存款等其他金融業務,那么,這個融資租賃公司顯然不應界定為金融機構。
目前,我國金融機構性質的融資租賃公司的審批監督部門是銀監會,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的審批管理部門是商務部。
金融機構類的租賃公司在很多國家成為租賃組織體系中的主導。不過國際金融公司在1998年出版的《金融機構的經驗教訓》一書中(第50頁)明確指出"與那些由銀行或全能金融機構提供租賃服務的國家相比,在由單獨的租賃公司運作大部分業務的國家中,租賃的滲透率(租賃在投資性融資中所占比例)更高。其原因在于,后者的相關技能得到了更大的發揮,對市場更為關注。然而在某些市場中,比起那些有機會獲得低成本存款資金的銀行,租賃公司可能處于劣勢,如果在專業租賃公司的市場滲透率達到5%-10%之前,銀行便開始競爭,情況更是如此了。租賃公司是極為有限的銀行競爭對手的一個,它與銀行的競爭有益于租賃業的發展,而當租賃公司受到銀行控制時,這一好處便消失了。"
融資租賃轉讓、注冊
三、可運行的范圍
1.直接融資租賃
中租根據承租企業的選擇,向設備制造商購買設備,并將其出租給承租企業使用。租賃期滿,設備歸承租企業所有。
適用于固定資產、大型設備購置;企業技術改造和設備升級。
2.售后回租
承租企業將其擁有的設備出售給中租,再以融資租賃方式從中租租入該設備。中租在法律上享有設備的所有權,但實質上設備的風險和報酬由承租企業承擔。
適用于流動資金不足的企業;具有新投資項目而自有資金不足的企業;持有快速升值資產的企業。
3.廠商租賃
廠商租賃是設備制造廠商與中租結成戰略合作伙伴,以融資租賃方式為購買其產品的客戶進行融資,并進行后續設備資產管理的一種業務模式。
適用于設備制造廠商。
4.杠桿租賃
由中租牽頭作為主干公司,為一個超大型的租賃項目融資的租賃方式。中租通過成立一家項目公司,通過投入租賃物購置款項的部分金額,即以此作為財務杠桿,為租賃項目取得全部資金。
適用于飛機、輪船、通訊設備和大型成套設備的融資租賃。
5.聯合租賃
中租與國內其他具有租賃資格的機構共同作為聯合出租人,以融資租賃的形式將設備出租給承租企業。
合作伙伴一般為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或其他具有租賃資格的機構。
6.委托租賃
中租接受委托人的資金或租賃標的物,根據委托人的書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辦理融資租賃業務的一種租賃方式。租賃期內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委托人。
此模式可實現與投資機構、優勢企業進行租賃投資合作。
7.轉租賃
轉租賃是以同一物件為標的物的融資租賃業務。在轉租賃業務中,中租從其他出租人處租入租賃物件再轉租給承租人,租賃物的所有權歸第一出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