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資訊
Industry information
Industry information
應賬款融資是融資租賃公司最主要的融資方式之一,它賦予了金融資產更大的流動性,為租賃公司調整資產結構、擴大經營提供了新的手段。作為一種結構融資方式,針對租賃公司的優質金融資產,應收賬款融資通過將復雜的信用功能分解成不同的組成部分,由租賃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共同合作,各自發揮比較優勢,實現了專業化分工,將這一信用產品的風險和收益重新分配,帶來了金融體系效率的提高,增加了金融資產的安全性。
融資租賃公司的應收賬款
融資租賃公司把自有或者對外融到的資金,用于租賃項目,通過和承租人簽訂租賃協議,在因此形成的租賃債權債務關系中,有權利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手續費等收入。有時,租賃公司也會因為其他業務而擁有向他人收取賬款的權利,例如租賃公司會和一般工商企業一樣,將資金以委托貸款的形式貸給客戶,在固定的期限內向客戶回收本金和收取利息。如此這些有權利收取的款項就是租賃公司的應收賬款。
租賃公司的應收賬款是一項資產,它是可能的未來利益,由租賃公司從已經發生的租賃交易中取得和通過租賃交易控制,可以作為自己的資產確認。這些應收賬款符合并具備資產的三個特征,一是它被租賃公司擁有和控制;二是它有能力在將來為租賃公司產生凈現金流入;三是租賃公司能夠借助它獲得收益。
租賃公司的應收賬款可以用來再融資,因為可以憑借其自身產生的未來現金流打理成基礎資產,轉讓或質押給銀行等金融機構,一次性地換取再融資資金。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應收賬款融資的規定里,將租賃債權列入其所承認的應收賬款之列。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4號《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的第四條就規定,“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金額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應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3)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出租動產或不動產。
租賃公司的應收賬款是一項“金融資產”和“金融工具”,是其擁有的生產經營資產,是可分享其收益的所有權證,它和利息費用/收入存在直接關聯,具有現實價格和未來估價,可以在金融市場上進行交易,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遠期的貨幣收入流量。
國際通用的會計準則將租賃資產列入金融資產和金融工具。例如,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第39號準則IAS39“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指出:“金融工具,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并形成另一個企業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金融資產指“從另一個企業收取現金或另一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25號準則“轉讓、服務金融該資產和清償負債會計“中的定義是”所謂金融資產和負債是認定為金融工具的資產和負債,金融工具是指現金、一個實體所有權利益的存在形式或符合下列條件的合約:1、賦予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現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合同義務。” 上述準則的表述形式略有不同,但實質是相同的,即金融工具是沒有物理形態的契約權利或承諾。既然是一項契約資產,那么就可以隨時合并或分立成新的資產,為了達到租賃公司融資的目的,可以通過當事人之間的重新安排進行新的組合。
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對金融工具的定義是“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并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由它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對金融資產會計處理進行了規范,使國內企業(包括銀行業)在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
融資租賃公司為了經營需要,要在規定許可的范圍內盡可能進行負債經營給企業創造收益,調整好資本結構,更要善于發揮財務杠桿的作用,在資金籌集過程中將由自有資金和借貸資金形成的金融資產用于企業的再融資。
租賃應收賬款融資的方式
租賃公司使用租賃應收賬款進行融資,是對基礎金融資產的再次交易,屬于金融資產交易的創新。這項交易是通過合同予以管理和控制的。租賃公司可以通過自有資金的運用,將現金資產轉換為資產項下的應收賬款,也可以通過對外融資獲得資金轉化為可以自由運用的應收賬款,還可以以形成債權和轉讓同時發生的“T+0”的方式進行應收賬款的資產交易。按照租賃公司的與應收賬款債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是否已發生實質性轉移的判斷方法,可將應收賬款融資的融資方式劃分成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應收賬款保理融資和應收賬款證券化三種方式。
2.1應收賬款質押融資
租賃公司以應收賬款債權的財產權利設置質押向融資機構融資,融資機構在向租賃公司融通資金后,如果租賃公司無力付款或拒絕付款,融資機構在向租賃公司請求履行義務未獲清償的情況下,有權就設立質押的出質財產-應收賬款做出處分。
租賃公司用既有的應收賬款設立權利質權上一般不會存在問題,因為設立質押的兩個條件很容易具備,一是有收取租金等債權的合法合同,讓融資機構可以擁有債權的書面憑證。二是作為質權人的融資機構可以通過占有權利憑證辦理出質登記,達到控制該項權利的目的。
2.2 應收賬款保理融資
租賃公司將收取租賃合同項下的租金以及全部延遲利息、 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其他費用的全部權利轉讓給銀行,以獲得銀行的融資。租賃債權不單單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也作為債權人所有的財產的一部分,通過轉讓,租賃債權進入了流通領域。在租賃債權的權利轉讓中取得對價,實現租賃公司的資產變現功能,這樣的融資形式就是租賃保理。
租賃保理可以分為對租賃公司的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其中無追索保理可以讓租賃公司實現應收賬款脫離財務報表的表外融資。
租賃保理產品在主要商業銀行均有推出,租賃公司的租賃產品可以和保理產品實現對接,條件是必須有銀行認可的租賃合同所形成的租賃債權。租賃保理對租賃公司和銀行而言是一項操作便捷的融資方式,租賃債權具備的特點和銀行對保理的要求非常匹配,所以租賃保理已經成為銀行業務和租賃公司最主要的合作方式。
2.3 租賃應收賬款證券化
租賃資產證券化是租賃公司把依據融資租賃合同所產生的未來應收租金為基礎資產,轉換成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租賃公司通過將被證券化的資產真實銷售給特設的SPE ,可以把證券化的租賃應收賬款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出去并確認收益或損失,因此一般來說資產證券化也是一種不在資產負債表上顯示風險資產的表外融資方法,可以被用來改變租賃公司的資產負債結構和降低其財務風險。
租賃資產證券化是租賃公司關注多年的融資手段,寄托著租賃界以此拓展資金融通渠道的期待。但由于我國債券市場的發展程度所限,特別是資產證券化在美國金融危機中扮演了的負面角色,本來就發展緩慢的國內資產證券化的進程更加謹慎前行。近來有復蘇并加速發展的跡象,金融租賃公司率先發行了數量和金額有限的“租賃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在資產證券化仍然存在著資產評級、準入資格、投放額度等高門檻的情況下,金融租賃公司和大型租賃公司將逐漸有更多機會開展租賃資產的證券化,其他租賃公司的參與尚需時日。
租賃資產轉移
租賃公司的金融資產轉移是將其金融資產轉讓給出租人和承租人以外的第三方。規范金融資產轉移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 第79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第三人。”
金融資產轉移的情形非常多樣,比如資產證券化、應收賬款出售、保理、質押借款等都屬于租賃公司金融資產轉移的范疇。金融資產轉移涉及的核心會計問題實質上是金融資產轉移所導致的資產終止確認問題。終止確認將會對租賃公司的經營損益狀況帶來直接的影響,也會給會計信息的各使用方帶來不同的經濟利益。
金融資產轉移的總目標是改善租賃公司的整體財務狀況,無論是改變資產負債結構、調整資產的流動性,還是降低信用風險或提高資本充足率,根本上為了提高租賃公司的收益水平或改善財務狀況。這種金融資產轉移的交易結構的安排是以租賃公司為主體開展,成為其租賃公司經營活動的最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反映在租賃公司的財務報表和財務報告中。
金融資產轉移的本質問題是租賃公司轉讓金融資產交易在實質上是銷售行為還是融資行為。若認定是銷售,那么資產轉移的結果是租賃公司終止確認已轉讓的金融資產,并確認一項銷售的取得;若轉移是融資行為,那么金融資產轉移的結果是租賃公司發生一項新的負債,需進行新負債的初始確認。租賃公司轉讓金融資產的性質是銷售還是融資并不是以租賃公司的意愿所決定,需要根據客觀事實進行專業判斷才能得出結論。
租賃公司金融該資產轉讓的基本法律框架是《合同法》的一些法律條文,如第81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租賃合同規定了租賃公司持有對承租人的債權以及對租賃物件的物權,在租賃債權有關的權利轉讓給第三方時,租賃物件的物權有關的權利仍然繼續專屬于租賃公司。再比如,《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債權人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按此條款,租賃公司轉讓債權應當通知承租人。
有關金融資產轉移的規定
4.1國際會計準則對金融資產轉移的規定
美國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適應資產證券化的需要,先后頒布了一系列資產證券化的會計準則,規范資產證券化的財務處理。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于1983年頒布了第77號財務會計準則FAS77。根據FAS77,當下列條件滿足時,一項有追索權的資產出售,可被確認為表外化:a.讓渡者放棄對于資產的經濟利益;b.追索權義務是合理可估計的;c.不能以追索權以外的形式回購。
其后,美國又于1996年12月31日后生效了新的“金融資產轉讓、服務及債務清償會計準則”(FAS125)來替代或修改關于相關準則(FAS77)和技術公告。FAS125保留了FAS77關于追索權的相應規定,但對其是否當作銷售卻提出了更多的判斷思路,如有些回購可做銷售,有些則不能,完全視企業情況而定。從而使FAS 125更靈活,更具職業判斷性。但FAS 125頒布以后,仍然有許多需要澄清和解決的問題,為此FASB在2000年9月又頒布了新的“金融資產轉讓、服務及債務清償會計準則”(FAS140),以FAS140來代替FAS125。FAS140對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該法以是否放棄金融資產的控制權,而非風險與報酬轉移的程度作為金融資產轉讓的終止確認標準。FAS140中規定只要滿足3個條件,資產轉移就可被認定為真實銷售:a.資產轉讓可以“推斷”出破產隔離似的真實銷售;b.受讓人是合格的SPV;c.轉讓方放棄資產控制權。
日本企業會計準則中對于資產的表外化沒有明確的準則。1999年1月,日本企業會計審議會頒布了《金融商品意見書》和《金融商品會計準則》,對金融資產讓渡表外化的必要條件做了規定。日本注冊會計師協會與2000年1月頒布了《關于金融商品跨級的實務指導》,規定了具體的表外化準則。日本金融資產表外化的具體條件有:a.對于被讓渡的金融資產,受讓人在契約上的權利得到法律保障,不受讓渡人和債權人的侵害;b.受讓人能夠以通常的辦法直接或間接地享有讓渡金融資產在契約上的權利;c.對于讓渡的金融資產,在金融資產到期前讓渡人實質上不具有回購的權利和義務。
4.2我國的會計準則對金融資產轉移的規定
我國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缺乏對金融資產轉移相應的會計規范指引,金融資產轉移過程中與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如何確認,如何就相應的權利和義務納入報表的會計處理問題沒有相應的會計準則進行規范。
財政部參照國際會計準則,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于2006年10月頒發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CAS23),主要就金融資產(含單項或一組類似金融資產)轉移的確認和計量進行規范。CAS23的出臺為金融資產轉移的會計處理提供了依據,也為金融衍生創新產品的定價提供了支持,適用于包括租賃公司金融資產轉移在內的會計規范。
4.3金融資產轉移的主要情形
CAS23規定金融資產轉移的主要情形包括兩種:
(1)將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轉移給另一方。如一般情形下的租賃債權的保理,租賃公司購入債券的不含回購條款的出售等情況
(2)將金融資產轉移給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并承擔將收取的現金流量支付給最終收款方的義務,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①從該金融資產收到對等的現金流量時,才有義務將其支付給最終收款方。
②根據合同約定,不能出售該金融資產或作為擔保物,但可以將其作為對最終收款方支付現金流量的保證;
③有義務將收取的現金流量及時支付給最終收款方。
第二種情形的典型例子是租賃資產證券化。
4.4金融資產轉移的類型
CAS23將金融資產轉移分為整體轉移和部分轉移兩大類,部分轉移具體是指以下三種情形:
(1)將金融資產所產生現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認部分轉移,如租賃公司將一組性質類似的租賃合同的租金的應收利息和本金轉移給另外一方,而自己保留剩余的一部分;
(2)將金融資產所產生全部現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轉移,如租賃公司將一項租賃合同項下的本金和應收利息合計的一定比例轉移給另外一方,自己保留剩余的部分;
(3)將金融資產所產生現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認部分的一定比例轉移,如租賃公司將一組性質類似的租賃合同項下的租金的應收利息和本金按一定比例轉移給另外一方,自己保留剩余的部分。
4.5財務報表上資產的終止確認
金融資產轉移可分為三種情況,區分不同情況的主線是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以及控制權的判斷,并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1) 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已轉移,終止確認。如果租賃公司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2)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未轉移,不應終止確認。如果租賃公司將金融資產轉出但同時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不應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3)處于二者之間的情形,判斷控制權。如果租賃公司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形成一種“中立”情形,應當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① 放棄了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② 未放棄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應當按其繼續涉入該金融資產的程度確認金融資產,并相應確認有關負債。繼續涉入金融資產的程度,指該金融資產價值變動使租賃公司面臨的風險水平。
4.6 對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已轉移的情況判斷
租賃公司應當比較金融資產轉移前后所面臨的風險,判斷是否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的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
(1)租賃公司面臨的風險因金融資產轉移發生實質性改變的,表明該租賃公司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如在租賃公司不對現金流的回收承擔任何保證義務的金融資產出售;
(2)租賃公司面臨的風險沒有因金融資產轉移發生實質性改變的,表明該租賃公司仍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如租賃公司金融資產轉移后仍然要對該金融資產可能發生的信用損失進行全額補償的有追索權的保理情況等。
4.7 對控制權的判斷
租賃公司在判斷是否已放棄對所轉移金融資產的控制時,應當注意受讓方是否擁有出售該金融資產的實際能力。如果受讓方能夠單獨將轉入的金融資產整體出售給與其不存在關聯關系的第三方,而且沒有額外條件對此項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原租賃公司已放棄對該金融資產的控制。
4.8 金融資產實質轉移的幾種具體情況判斷
由于金融資產轉移的形式多樣,租賃公司在判斷金融資產轉移是否符合CAS23規定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時,應當注重處理以下幾種情況:
(1)在附有追索權的金融資產轉讓如租賃保理中,租賃公司將予回購的資產與售出的金融資產相同、回購價格和剩余債權相同,不應終止確認所出售的金融資產。
(2)租賃公司在金融資產轉移后只保留了優先按公允價值回購該金融資產的權利的(在轉入方出售該金融資產的情況下),應當終止確認所轉移金融資產。
(3)租賃公司在采用保留次級權益或提供信用擔保進行信用增級的金融資產轉移如資產證券化中,租賃公司保留了所轉移金融資產所有權的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的,不應終止確認所轉移金融資產。
(4)租賃公司只保留了所轉移金融資產所有權上的較大部分(非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且能控制所轉移金融資產的,應當按其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確認相關資產和負債。
應收賬款融資的會計處理
5.1會計確認
租賃公司的會計確認是將某一租賃項目的資產、負債、營業收入、費用正式地計入或列入公司的具體財務報表的過程,它包括同時用文字和數字描述某一項目,其金額包括在報表總計之中。
一項通過租賃金融資產進行再融資的過程,要在財務上對資產的出售與融資的做出判斷,并因此進行不同的會計確認。判斷一項資產證券化交易是出售還是融資,通常采用兩種方法,即“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
5.1.1風險與報酬分析法
如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分析,如果租賃公司轉讓資產后仍然保留已轉讓資產實質上所有的收益和風險,那么轉讓交易應視同擔保融資,金融資產仍然繼續被確認為發起人的負債;如果租賃公司轉讓了相關的資產后,金融資產實質上所有的收益和風險也隨之轉移出去,那么,交易的資產應作銷售處理,所募集的資金應作為一項資產轉讓收入并同時確認相關的損益。
5.1.2 金融合成分析法
如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分析,對已經確認過的金融資產,因發生轉移性的交易面臨再確認或終止確認的處理,取決于租賃公司的銷售意圖,即決定一項資產交易能否作為銷售處理要看其控制權是否已由轉讓方轉移受讓方,而不是看交易形式。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更偏向于把金融資產轉讓視為銷售進行表外處理。
5.2應收賬款融資業務的會計處理
租賃公司將其按照租賃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出售給銀行等金融機構,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充分考慮交易的經濟實質。對于有明確的證據表明有關交易事項滿足銷售確認條件,如與應收賬款有關的風險、報酬實質上已經發生轉移的等,會計事項應按照出售應收賬款處理,并確認相關損益。否則,應作為以應收賬款為質押取得借款進行會計處理。
5.3 以應收賬款為質押取得借款的會計處理
租賃公司將應收賬款提供給銀行作為其向銀行借款的質押,與應收賬款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并未轉移,所以,租賃公司轉讓金融資產所獲得的資金當作負債處理。租賃公司應定期支付自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款項的本息,并對相關債權計提壞賬準備。
5.4 應收賬款轉讓的會計處理
5.4.1 無追索權的應收賬款出售的會計處理
租賃公司將應收賬款出售給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無追索租賃保理融資,根據租賃公司、承租人及銀行之間的協議,在所售應收賬款到期無法收回時,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向出售應收賬款的租賃公司進行追償,所售應收賬款的風險完全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承擔。這是租賃公司最樂于接受的融資方式,可以達到將既有的租賃金融資產出列財務報表的效果,而且在實務中,租賃公司更愿意將未支付租賃物件貨款的新租賃項目推介給銀行等金融機構,使用T+0方式做成租賃保理。在這種情況下應按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租賃公司應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協議中約定預計將發生的銷售退回和銷售折讓(包括現金折扣,下同)的金額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按售出應收賬款已提取的壞賬準備金額借記“壞賬準備”科日,按照應支付的相關手續費的金額借記“財務費用”科目,按售出應收賬款的賬面余額貸記“應收賬款”科目,借貸方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應收賬款融資損失”或貸記“營業外收入——應收賬款融資收益”科目。
5.4.2 附追索權的應收賬款出售的會計處理
租賃公司在出售應收賬款的過程中如附有追索權,即在有關應收賬款到期無法從債務人處收回時,銀行有權向出售應收賬款的租賃公司追償,或按照協議約定,租賃公司有義務按照約定金額自銀行等金融機構回購部分應收賬款,應收賬款的壞賬風險由售出應收賬款的租賃公司負擔。這樣的保理融資是現時租賃保理資金市場上使用最多的融資方式。在這種情況下,會計處理與以應收賬款為質押取得借款時的會計處理相同。
5.5 租賃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
從會計的角度出發,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的第一步工作同樣是確認基礎金融資產的轉讓是否屬于銷售,而這一點既是銷售的確認問題,也是資產和負債的確認問題。與其他形式的應收賬款融資的情形相同,如果作為銷售,則意味著轉讓方取得收入而放棄資產,需要終止確認所放棄的資產;如果不作為銷售,則轉讓方所轉讓的只是采取轉讓形式而實際上是資產的抵押,并以此暫時取得現金資產的使用權,因此,意味著一項新的負債的誕生。
5.5.1 資產證券化的資產銷售判斷的特殊性
租賃公司發起租賃資產證券化的目的在于將流動性差的資產轉變為現金收入,租賃公司關心財務報表中的負債水平,希望保持適度的債務杠桿比率和利息保障比率。作為金融機構的租賃公司更為關心提高資本充足率,希望減少風險資產的總額。因此,租賃公司一般都希望資產證券化作為表外處理并確認交易損益。但轉讓交易的會計確認以事實為依據而非轉讓方的意愿,從而引起關于銷售確認的判斷標準問題。在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手段日益發展和復雜化的今天,資產證券化的交易合約已不是一個不可分割的資產組合整體,而是包含了多個合約的集合體。資產證券發起人為了證券化的實現,需要提高債券的信用等級,通常保留了基礎金融資產的部分風險和和義務。因此,如果以與資產證券化交易有關的風險和報酬是否完全轉移為標準做出金融資產的轉讓是否算作銷售的判斷,比其他的應收賬款融資的情形要更加復雜。
(1) 資產的風險和報酬與資產的控制權產生分離
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多項復雜的合約安排使得基礎資產的控制權與其對應的報酬和風險產生了部分分離,即由于資產證券化,發起人可能在整體已經放棄了基礎金融資產的控制權,但從具體方面看,卻仍然保留已放棄控制權的金融產上的部分風險和報酬。
例如,金融資產的原始權益人租賃公司可能對所轉讓金融該資產保留日后繼續提供服務的權利。這些服務包括管理基礎資產、負責租金的回收、向其他合同條款規定的服務人支付合同款項等,這些服務內生于基礎資產中,隨基礎資產的取得和存在。因證券化安排,基礎資產將和這些服務分離,服務成為一個單獨的資產項目保留在原始權益人方而需要確認和計量。
又如,為了提升信用評級,資產證券化大都采用信用等級的措施,將“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收益憑證分成優先級和次級,次級收益憑證有原始權益人認購,償付的順序在優先憑證之后,類似于原始權益人提供了反擔保,這樣內部的內部信用增級措施意味著不能將基礎資產的相關風險完全轉移出去,真實的銷售無從實現。
此外,資產證券化可能附有回購協議,即轉讓方向受讓方書面承諾將來某一天以現金加上利息重新獲得資產,這樣的資產證券化具有銷售和負債的雙重性質;資產證券化也可能附有追索權協議,無論這樣的交易是銷售還是融資性質,直接的附追索權義務對轉讓人而言都意味著負債的存在。
(2)基礎金融資產的風險與報酬具有分解性
在簡單的資產交易中,未來經濟利益的風險和報酬是一個整體,但是在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通過合約安排,某基礎金融資產的風險和報酬可以被分解為若干不同性質的風險與報酬。其中一些風險和報酬已被轉移,而另一些可能保留在發起人方。
5.5.2租賃資產證券化的銷售判斷
運用資產的風險和報酬分析法處理上述復雜的資產證券化交易時遇到難題,以“風險和報酬是否全部轉移”的標準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難以實施。如果根據重要性原則“將風險與報酬全部轉移”改為“實質上風險與報酬全部轉移”,在實踐中仍然會產生操作難度大、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等難以統一確定標準的問題。
在此情況下,對于資產證券化的資產交易,解決問題的關鍵不在于是否“風險與報酬全部轉移”或“實質上風險與報酬全部轉移”,而在于通過資產的控制權來判斷。如會計中資產的定義那樣“資產是可能的未來經濟利益,它是特定個體從已經發生的交易或事項所取得并控制的”。這里的標準之一是資產能否被個體所擁有或控制。簡單交易下,由于控制和風險與報酬是統一的,風險與報酬全部轉移必然意味著控制的放棄。因此,強調風險與報酬的全部轉移也就是強調控制的放棄。但在金融資產和負債較為發展的今天,資產控制的放棄和風險與報酬全部轉移并不完全相同 。因此,以資產的控制權來決定資產的歸屬,更能符合今天經濟發展的需要。
關于租賃資產證券化中的租賃公司是否放棄資產控制權的確認標準是,一個金融資產的受讓者是否控制著該項資產,即受讓人是否可以將其抵押或進行交易。按照控制權是否放棄來判斷資產證券化交易時銷售行為還是融資行為,只要交易發生后,租賃公司放棄了對所轉讓基礎金融資產的控制權,交易就可認為是銷售交易,所轉讓的基礎資產就應該終止確認;反之,資產證券化交易發生后,若租賃公司并沒有放棄對所轉讓的基礎金融資產的控制權,則交易就不能終止確認而必須保留在租賃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由于轉讓所得的款項則作為租賃公司的負債進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