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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確的功能定位是融資租賃業發展的關鍵,也是融資租賃業能否健康成長的基本前提。眾所周知,融資功能是融資租賃業務基本的功能,但過去我們把融資租賃的融資功能這一基本功能異化為一功能。
改革開放初期,在資金短缺、存在過度的投機行為和泡沫經濟背景下,融資租賃曾單純作為一種引進外資、購入國外先進設備的融資渠道,以放貸為單一的運作模式,也一度獲得較快的發展。
但在今天,隨著我國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在銀行連續調息,財政、貨幣政策相對寬松的條件下,如果仍把融資租賃簡單地視為一種融資渠道,把融資租賃業定位在銀行信用的簡單補充這種“拾遺補缺”的地位上,就難以與商業銀行的低成本資金在同一業務層面上展開競爭,與傳統的銀行信貸等融資方式相比勢必處于競爭劣勢。
定位上的功能單一,不僅造成租賃公司利潤來源單一,資產形式單一,而且導致經營方式、運轉模式上的扭曲和經營的不規范,也必然導致資產流動性差,效益低下;進而導致國家宏觀政策制定上、行業管理上的偏差和不合理。
創新融資租賃就是要在功能上充分挖掘、放大除融資以外的其它功能。融資租賃的功能,從宏觀上講,具有拉動內需刺激消費,調節宏觀經濟促進經濟持續發展,引導資本合理有序流動等三大功能。從微觀上講,具有擴大投資、促進銷售、節稅、表外融資、盤活存量、推動技術改造、緩解債務負擔、增加資產流動性和強化資產管理等九項功能。
融資租賃講到底是一種貿易服務,這種服務不僅給承租人提供融資、融物的便利,還給廠商提供銷售時的金融服務,給企業提供資產管理服務等多項服務。此外,融資租賃還有一個特殊功能——規避功能。所謂規避功能是指,可以繞過有關國家的金融監管和貿易壁壘。其融物功能可以避免金融監管,其融資功能可以避免貿易壁壘,因而成為促進一個國家資本輸出的重要方式。
方式的制度安排
融資租賃的基本方式是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廠商)間的兩份合同(購買合同、租賃合同)所確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從基本的直接購買融資租賃,可以誘導出多種變體,如:轉融資租賃;售后租回融資租賃;杠杠融資租賃;委托融資租賃;項目融資租賃;銷售式租賃;抽成融資租賃;風險融資租賃;結構式參與融資租賃;捆綁式融資租賃;綜合性租賃;主租賃。
以上方法,均為列舉性的,難以窮盡。創新的領域是廣大的,只要擁有創新的意識,持續創新,新的融資方式就會不斷涌現。
對融資租賃風險的偏好
融資租賃說到底是一種金融性質的中介服務,具有一次投資金額大、租期長、投資回收期內變數多、不可測因素多等特點,是典型的風險業務,追求的是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的統一,而三者之中又以安全性為。租賃公司深諳“融資租賃管理的核心是風險管理”的道理,在化解、轉移、回避風險上可謂不遺余力。
但是,長期以來租賃公司在對待風險的偏好(態度)上一直存在誤區,從而導致主觀上的一相情愿和行為上的偏頗,結果事與愿違。比如,幾乎所有的融資租賃公司為了減少風險加快資金回收,將租期限定在2~5年。
這種操作不僅違反了設備折舊的規定(過去設備折舊期太長,約20年。但現在也得10年左右),同時也加大了承租企業每期償還租金的負擔和實際承受能力,反而增加了經營風險和違約風險。
更典型的情形是融資租賃合同本身。出租人通過租賃合同極度放大自身權利,把自己保護得如此的好,條款的設計幾乎到了在法律上低風險的程度。合同簽署完畢,租賃公司滿以為該做的都做了,余下的只需坐收租金便是。
現實卻不象出租人打的算盤那樣如意。許多租賃公司的老總們講,他們主要的精力不是做新業務,而是催討債務。債權人請債務人吃飯這一反常態成了正常態。
我們不能僅僅指責承租人的信用太差、中國的信用環境太險惡就了事!這當中還有深層次的原因值得反思,其中之一就是租賃公司對待風險的偏好。
是被動地、主觀地、一相情愿地(回避)規避風險、厭惡風險,還是主動地、客觀地、雙向(多向)地追求風險、擁抱風險、化解風險?
風險是一種客觀存在,回避不了;同時風險又是一場博弈,一方風險的降低常常是以另一方風險的增大為代價,此消彼長。明智的策略是博弈雙方不是把風險盡可能地推給對方,而是肝膽相照、同舟共濟。
前面提及的抽成融資租賃、風險融資租賃、項目融資租賃、主租賃、結構式參與融資租賃、捆綁式融資租賃(三三融資租賃)等,無一例外都是把原來傳統的融資租賃不愿、不敢、不屑做的事和責任(風險)主動攬到自己身上,強化服務意識,積極參與經營,盡其所能地做好租后服務,結果實現了雙贏。
這里,我們又從另一個視角給“經營性租賃是融資性租賃的高形式”一種新的詮釋。
主動承擔風險,不但反而降低了風險,也為出租人帶來了更多的贏利點。原來傳統的融資租賃只有息差一個贏利點(單點),現在是多點。
根據權、責、利對等的原則,租賃公司的贏利點除息差外,還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幾點:市場調研費、策劃費、貿易服務傭金、項目收益分成、項目(企業)理財費等。
在新的融資租賃風險理念中,我們要化規避風險為追求風險、擁抱風險。打破常規融資租賃的樊籬,使出租方和承租方成為利益共同體、命運共同體,勇于承接高風險,在整個項目的開發營運過程中,積極參與,擔任出租人和管理人雙重身份,終取得租金、傭金和利潤分成的好收益。
對租金、租期的設置
常規融資租賃對租金、租期的設置非常嚴格,若有逾期將對承租人采取懲罰措施,并留下不良履約記錄。
現在在對租金、租期的設置上變剛性為彈性,變靜態為動態、變規定為協商。項目融資租賃在還租方式上非常靈活,租金的支付額、支付期、租期的長短等都可共同協商調整。
租金不再是固定的等額支付,而是根據項目的試運行期、投產期、生產期、成熟期等不同階段及承租人的經營狀況而定,更多的與承租人的收益結合起來。
整個還租租期亦不必固定,而是由租賃雙方約定一個大概的融資租賃期限(以折現后所有的成本回收完畢所需時段為基本參照),從而大大減小了承租人的債務壓力。
若在約定的租期內,因企業的經濟效益不佳,暫時無力還租或因不可抗力導致承租人不能付清應付租金,出租人可采取靈活變通的辦法,如出租人可給承租人一定的寬限期;若寬限期內仍不能履約,當事雙方還可探討債轉股的可能。這種租金、租期的柔性設置使租賃公司面對變化多端的市場更具生存力和挑戰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