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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證報訊 據證監會網站9月10日消息,證監會就《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經營性資產”的相關問題進行解答。
證監會表示,上市公司發行股份擬購買的資產為企業股權時,原則上在交易完成后應取得標的企業的控股權,如確有必要購買少數股權,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少數股權與上市公司現有主營業務具有顯著的協同效應,或者與本次擬購買的主要標的資產屬于同行業或緊密相關的上下游行業,通過本次交易一并注入有助于增強上市公司獨立性、提升上市公司整體質量。
(二)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需擁有具體的主營業務和相應的持續經營能力,不存在凈利潤主要來自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情況。
對于少數股權對應的經營機構為金融企業的,需符合金融監管機構及其他有權機構的相關規定;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對應的營業收入、資產總額、資產凈額三項指標,均不得超過上市公司同期合并報表對應指標的20%。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涉及購買股權的,也應當符合前述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