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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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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各級黨委和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進一步落實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市、縣(市、區)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以下統稱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省、市、縣(市、區)黨委工作機關、政府工作部門及相關機構領導干部,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功能區管理機構黨政領導干部,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條 實行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必須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定不移沿著“八八戰略”指引的路子走下去,全面深化平安浙江建設,深入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綜合運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勵懲戒等措施,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屬地管理,完善體制機制,有效防范安全生產風險,堅決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進一步激發黨政領導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為加快推進“兩個高水平”建設營造良好穩定的安全生產環境。

第四條 實行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市、縣(市、區)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六條 省、市、縣(市、區)黨委工作機關、政府工作部門及相關機構領導干部,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功能區管理機構黨政領導干部,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市、縣(市、區)黨委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領導統籌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

(二)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黨委和政府關于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三)把安全生產納入黨委議事日程和向全會報告工作的內容,及時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體制機制、政策措施、責任追究等重大問題;市委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開市委常委會會議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每年不少于 1 次,縣(市、區)委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開縣(市、區)委常委會會議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每年不少于 2 次;

(四)把安全生產納入黨委常委會及其成員職責清單,推動安全生產組織體系建設,督促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

(五)推動完善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督促加強對下級黨委和政府的安全生產巡查;

(六)加強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機構建設,支持人大、政協監督安全生產工作,統籌協調各方面重視支持安全生產工作;

(七)推動將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考核評價體系,作為衡量經濟發展、平安浙江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成效的重要指標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促進城市安全發展;

(八)大力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強化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輿論引導和安全文化建設,將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納入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和干部培訓內容,每年組織相關學習和培訓不少于 1 次。

第七條 市、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全面負責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

(二)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黨委和政府、本級黨委關于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三)把安全生產納入政府重點工作和政府工作報告的重要內容,組織制定與城鄉規劃相銜接的安全生產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時組織部署安全生產重大工作任務,研究解決影響和制約安全生產的突出問題,組織推進城市安全發展;市政府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每年不少于 2 次,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每年不少于 4 次;

(四)組織制定政府領導干部年度安全生產重點工作責任清單,制定完善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定期開展檢查巡查,督促安全生產責任措施落實;

(五)組織研判新業態安全生產發展形勢,在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三定”規定中明確安全生產職責,修訂完善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職責,按照分級屬地管理原則明確本地區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六)組織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和監管能力建設,保障安全監管執法必需的人員、經費和車輛等裝備;

(七)嚴格安全準入標準,推動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依法領導和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調查處理及信息公開工作;

(八)領導本地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統籌協調安全生產工作,推動構建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建立健全專業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考核等工作,推動加強安全監管執法隊伍專業化建設。

第八條 市、縣(市、區)黨委常委會其他成員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主要包括:

(一)按照職責分工,抓好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督促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和本級黨委、政府關于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等;

(三)推動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協調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宣傳、政法、機構編制等單位支持保障安全生產工作,動員社會各界力量積極參與、支持、監督安全生產工作。

第九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當由擔任本級黨委常委的政府領導干部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其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具體負責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

(二)組織制定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和本級黨委、政府關于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具體措施;

(三)協助黨委主要負責人落實黨委對安全生產的領導職責,定期向黨委常委會會議匯報安全生產工作,督促落實本級黨委關于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

(四)協助政府主要負責人統籌推進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領導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定期向政府常務會議匯報安全生產工作,協調解決安全生產重點難點問題;

(五)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巡查、考核等工作,督促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六)組織實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建設,指導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聯合執法行動,組織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七)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依法組織或者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和調查處理,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

(八)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及培訓活動,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

(九)統籌推進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信息化建設、誠信體系建設和科技支撐、平安建設等工作。省、市、縣(市、區)黨委工作機關、政府工作部門及相關機構領導干部,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功能區管理機構黨政領導干部,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條 市、縣(市、區)政府其他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職責主要包括:

(一)具體負責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二)組織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和本級黨委、政府關于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等;

(三)組織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安全生產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時安排部署、同時組織實施、同時監督檢查;

(四)指導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相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從行業規劃、科技創新、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資產管理等方面加強和支持安全生產工作;

(五)領導分管行業(領域)專業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健全組織、明確職責、落實責任,有效發揮專業安全生產委員會在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作用;

(六)統籌推進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定期組織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問題,提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提高分管行業(領域)本質安全水平;

(七)組織開展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目標管理、應急管理、教育培訓、查處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等工作,推動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一條 把地方黨政領導干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情況納入黨委和政府督查督辦重要內容,一并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二條 加強對下級黨委和政府的安全生產巡查,將巡查結果作為對被巡查地區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干部考核、獎懲和使用的重要參考。

第十三條 建立完善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對下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進行全面評價,將考核結果與有關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履職評定掛鉤。

第十四條 在對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年度考核、目標責任考核、實績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應當考核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情況,并作為確定考核結果的重要參考。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在年度考核中, 應當按照“一崗雙責”要求,將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責任情況列入述職內容。

第十五條 黨委組織部門在考察地方黨政領導干部擬任人選以及有關部門在推薦、評選地方黨政領導干部作為獎勵人選時,應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 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責任人,當年不宜列為選拔任用、評優評先對象:

(一)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的;

(二)因未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的;

(三)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巡查考核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嚴重非法違法行為和其他重要問題,沒有落實整改措施的;

(四)有其他不宜列入情形的。

第十六條 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對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的地方黨委和政府,當年不得參加評優評先。

第十七條 實行安全生產責任考核情況公開制度。定期采取適當方式公布或者通報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結果。

第四章 褒揚獎勵

第十八條 對在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安全生產專項重要工作、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地方黨政領導干部,上級黨委和政府可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褒揚激勵。

第十九條 對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中成績優秀的地方黨政領導干部,上級黨委和政府可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通報鼓勵。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在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一)履行本實施細則第二章所規定職責不到位的;

(二)阻撓、干涉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或者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

(三)對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

(四)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未按照規定組織救援或救援不力的;

(五)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

(六)有其他應當問責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 對應當問責的地方黨政領導干部,根據情況采取通報、誡勉、停職檢查、調整職務、引咎辭職、責令辭職、 降職、免職或者處分等方式問責,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第二十二條 受到誡勉處理的,至少 6 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調整職務處理的,至少 1 年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單獨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免職處理的,至少 1 年內不得安排職務,至少 2 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至少 2 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影響期滿后擬重新任用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追究責任:

(一)因工作不力導致生產安全事故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擴大,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二)干擾、阻礙、不配合責任追究調查,或者拉攏、收買調查人員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打擊、報復、陷害檢舉人、控告人、投訴人、證人和調查人員的;

(五)未正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連續 2 次以上被問責的;

(六)有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應當從重或者加重的情節。

第二十四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

(一)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損失或者挽回社會不良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責任追究調查,并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三)有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的情節。

 

第二十五條 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查實已經全面履行了本實施細則第二章所規定職責、法律法規規定有關職責,并全面落實了黨委和政府有關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地方有關黨政領導干部的領導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且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是否已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格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七條 實施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應當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根據崗位職責、履職情況、履職條件等因素合理確定相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各級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工作部門發現有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追責情形或線索的,報本級黨委和政府同意后,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展開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對相關黨政領導干部應負責任和處理提出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將有關材料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 需要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需要給予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需要進行通報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黨政同責”,是指各級黨委、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共同負有領導責任,其領導班子成員按照職責分工分別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一崗雙責”,“一崗”是指黨政領導干部職務對應的崗位,“雙責”是指黨政領導干部既履行崗位業務工作職責,又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商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承擔。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 2018 年 7 月 26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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